2014年银行从业《个人贷款》第三章重点:受理与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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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与调查
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②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③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④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⑤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⑥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评价意见。贷款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①借款人基本情况;
②借款人收入情况;
③借款用途;
④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
⑤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
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贷款人在不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将贷款调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项审慎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但必须严格要求第三方的资质条件。贷款人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
贷款人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居访制度。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低风险质押贷款的,贷款人至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真实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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