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银行从业《风险管理》第一章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二节 银行业金融机构
国家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政策性银行
为促进“瓶颈”产业的发展,促进进出口贸易,支持农业生产优化,并促进国家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的转化,l994年,我国成立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分别承担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融资、支持进出口贸易融资和农业政策性贷款的任务。
1.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成立于1994年3月,成立时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筹集和引导境内外资金,向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支柱产业 (称为“两基一支”)的大中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政策性项目及配套工程发放贷款,从资金来源上对固定资产总量进行控制和调节,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
2.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冈进出口银行成立于l994年4月,其主要任务是: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外贸政策,为扩大我国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出口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
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成立于1994年11月,其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4.政策性银行的改革
2007年1月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决定,按照分类指导、“一行一策”的原则,推进政策性银行改革;首先推进国家开发银行改革,全面推行商业化运作,主要从事中长期业务;对政策性业务要实行公开透明的招标制。这为政策性银行的改革指明了方向。
大型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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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商业银行:
农村金融机构:
农村金融机构
农村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是在合并农村信用社的基础上组建的,而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是2007年批准设立的新机构。
1.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根据中央推行合作化运动的指示,生产、供销、信用三大合作社在农村迅速推开,到l957年底,由农民“自愿人股”,全国共成立农村信用社8.8万多个,绝大部分地区实现了“一乡一社”。
1984年,国务院提出要恢复和加强农村信用社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经营上的灵活性(合称“三性”),把农村信用社办成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此后,在中国农业银行的领导下,农村信用社开始了以“三性”为主要内容的改革。
1996年,《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建立和完善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体系,决定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钩,要办成农民人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人股社员服务的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并决定“在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的地区,已经商业化经营的农村信用社,经整顿后可合并组建农村合作银行”。
2.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
2007年1月29日,银监会发布并正式开始施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依据这两个规定,村镇银行是指经银监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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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006年12月31日,经国务院同意,银监会正式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成立。2007年3月20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挂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是在邮政储蓄的基础上组建的。我国邮政储蓄是在1986年经济出现比较严重的通货膨胀形势下开始恢复并开办的,当时的主要目的是回笼货币。最初的邮政储蓄业务实际上是邮政部门代理人民银行经办储蓄。
从发展规划来看,新成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将继续依托邮政网络经营,按照公司治理架构和商业银行管理的要求,建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实行市场化经营管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市场定位是,充分依托和发挥网络优势,完善城乡金融服务功能,以零售业务和中间业务为主,为城市社区和广大农村地区居民提供基础金融服务,与其他商业银行形成互补关系,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外资银行:
根据《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外资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下列机构:一家外国银行单独出资或者一家外国银行与其他外国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外国金融机构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的中外合资银行;夕国银行分行;外国银行代表处。其中,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统称为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
按照《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按照银监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可以经营部分或者全部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外国银行分行按照银监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可以经营部分或者全部外汇业务以及对除中国境内公民以外客户的人民币业务。
据银监会统计,截至2009年11月末,46个国家和地区的194家银行在华设立了229家代表处;13个国家和地区的银行在华设立了32家外商独资银行(下设分行l92家)、2家合资银行(下设分行6家,附属机构1家)、外商独资财务公司2家;另有25个国家和地区的76家外国银行在华设立了97家分行。
非银行金融机构
由银监会负责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1999年,我国为了管理和处置国有银行的不良贷款,成立了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和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别收购、管理和处置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的部分不良资产。
2.信托公司
信托的本来含义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依据2004年7月27日修订后实施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的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4.金融租赁公司
依据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5.汽车金融公司
6.货币经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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