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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银行从业《风险管理》第八章考试重点

更新时间:2014-01-24 14:37:4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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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银行从业《风险管理》第八章考试重点:担保法律制度,环球网校银行从业资格小编精心整理,顺祝你2014年银行从业考试马到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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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银行监管与市场约束

  一、银行监管

  (一)银行监管的内容

  (二)银行监管的方法

  1.市场准入

  2.资本监管

  (1)资本监管的重要性

  ①资本监管是审慎银行监管的核心。

  ②资本监管是提升银行体系稳定性、维护银行业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

  ③资本监管是促使商业银行可持续发展的有效监管手段。

  (2)资本充足率的计算

  资本充足率=(资本一扣除项)/(信用风险加权资产+12.5×市场风险资本要求)

  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一核心资本扣除项)/(信用风险加权资产+12.5×市场风险资本要求)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资本充足率应在任何时点保持在监管要求比率之上。

  ①资本的构成。资本由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部分构成。

  ②资本扣除的有关规定。商业银行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从资本中扣除以下项目:

  商誉应全部从核心资本中扣除;

  对未并表金融机构资本投资应分别从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中各扣除50%;

  对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和企业投资,分别从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中各扣除50%。

  ③表内信用资产风险权重。

  采用外部评级机构评级结果来确定对境外主权债权的风险权重。

  对我国中央政府(含中国人民银行)的债权统一给予0的风险权重。

  对中央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的债权风险权重为50%,而对省及省以下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视做一般企业,给予100%的风险权重。

  对政策性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0。

  对商业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规定为:商业银行之间原始期限在4个月以内的债权给予0风险权重,4个月以上的风险权重为20%,但商业银行持有的其他银行发行的混合资本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的风险权重为100%。

  对其他金融机构债权给予100%的风险权重,但对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执行国务院规定按面值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而定向发行的债券进行了特别处理,风险权重为0,以体现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在风险程度上的差别。

  对其他资产的风险权重:对商业银行的其他资产,包括对企业、个人的贷款和自用房地产等资产,都给予100%的风险权重。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权重为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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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④质押和担保的处理。

  现金类资产,主要包括本外币现金、银行存单、黄金等。

  高质量的金融工具,包括评级为AA一级(含)以上国家或地区政府发行的债券等,在这些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及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所发行的债券、票据和承兑的汇票,我国中央政府、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中央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发行的债券、票据和承兑的汇票等。

  在担保的处理过程中,在确认合格保证主体资格时,认可评级为AA一级(含)以上国家或地区政府、中央银行、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公用企业以及我国中央政府、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中央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为合格担保主体。合格保证主体提供全额保证的贷款,取得对保证人直接债权的风险权重。

  ⑤表外项目的处理。

  ⑥市场风险资本要求。巴塞尔委员会《资本协议市场风险补充规定》要求商业银行对交易账户中受利率影响的各类金融工具及股票所涉及的风险、商业银行全部的外汇风险和商品风险计提资本。由于我国商业银行在境内不得从事参与股票交易和商品交易,因此,目前商业银行需计提资本的市场风险主要包括:交易性人民币债券投资、外币债券投资的利率风险;外币贷款、外币债券投资和外汇交易中的汇率风险。

  (3)资本监管的要点

  ①有效资本监管的起点是商业银行自身严格的资本约束。

  ②监管部门应对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程序进行评估。

  ③为确保商业银行能够应付经营过程中的各种不确定性而导致的损失,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商业银行的风险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个案性地要求商业银行持有高于最低标准的资本,并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对商业银行实行分类监管。

  ④监管部门对资本不足银行的纠正措施包括三类:

  对商业银行股东实施的纠正措施;

  对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层采取的纠正措施;

  对商业银行机构采取的监管措施。

  ⑤商业银行董事会负责本行资本充足率的信息披露,未设立董事会的,由行长负责。资本充足率的信息披露应主要包括以下五方面内容:

  风险管理目标和政策;

  并表范围;

  资本规模;

  资本充足率水平;

  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

  3.监督检查

  (1)非现场监管

  非现场监管程序包括七个阶段:制定监管计划;监管信息收集,编制机构概览;日常监管分析;风险评估;现场检查立项;监管评级;后续监管。

  (2)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的程序包括五个阶段:检查准备;检查实施;检查报告;检查处理;检查档案管理。

  (3)风险处置纠正

  风险处置纠正包括纠正、救助和市场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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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风险评级

  (三)银行监管的规则

  1.银行监管法规体系

  在我国,按照法律的效力等级划分,银行监管法律框架由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三个层级的法律规范构成。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并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关法律规范,是法律框架的最基本组成部分,效力等级最高。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依法制定,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发布的各种有关活动的法律规范。其效力低于法律,根据法律所制定。

  规章是银行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按风险类别划分,风险管理相关领域主要监管规章制度和监管指引如下:

  (1)信用风险管理领域。以《贷款通则》、《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等相关文件构成的制度框架,成为指导商业银行规范管理信用风险的主要依据。

  (2)市场风险管理领域。市场风险管理领域制度建设在我国仍处于起步阶段,2005年3月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以及目前尚在征求意见中的《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内部模型法监管指引》、《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指引》等相关文件,将成为指导商业银行规范管理市场风险的主要依据。

  (3)操作风险管理领域。关于操作风险管理领域的相关指引处于不断建设完善之中。目前,银监会已发布的主要制度包括《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等文件,从不同层面提出了操作风险的相关管理要求。

  (4)其他风险管理领域。相关制度包括《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等,以逐步加强和引导银行业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

  除上述法规外,在我国还有行业自律性规范、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国际金融条约四个部分作为法律框架的有效补充。

  2.银行监管的最佳做法

  巴塞尔委员会1997年9月发布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以下简称《核心原则》)于2006年10月重新修订,在总结各国良好监管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行了归类概括,是巴塞尔委员会在总结国际银行监管实践与经验的基础上,归纳提出的银行监管最佳做法,是有效银行监管的最低标准,但不是最高要求或规范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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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市场约束

  (一)市场约束与信息报露

  1.市场约束机制和各参与方的作用

  (1)市场约束机制

  市场约束机制就是通过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披露要求,提高其经营管理透明度,使市场参与者得到及时、可靠的信息,以对银行业及内在风险进行评估,通过奖励有效管理风险、经营效益良好的银行,惩戒风险管理不善或效率低下的银行等方式,发挥外部监督作用,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持续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效益,降低经营风险。

  (2)市场约束参与方及其作用

  ①监管部门。监管部门是市场约束的核心,其作用在于:一是制定信息披露标准和指南,提高信息的可靠性和可比性;二是实施惩戒,即建立有效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执行和有效信息披露;三是引导其他市场参与者改进做法,强化监督;四是建立风险处置和退出机制,促进市场约束机制最终发挥作用。

  ②公众存款人。存款是银行主要的负债来源之一,公众存款人对银行的约束作用表现在存款人可以进行选择,通过提取存款或把存款转入其他银行,增加单家银行的竞争压力。银行为了吸收更多的存款必然要照顾存款人的利益,提高银行经营管理水平,有效控制风险。

  ③股东。银行的股东拥有银行经营的决策权、投票权、转让股份等权利。股东通过行使权利给银行经营者施加经营压力,有利于银行改善治理,实现对银行的市场约束。

  ④其他债权人。债券持有人对于银行风险的关注程度实际上介于存款人和股东之间。债券持有人的市场约束作用主要通过债券的购买和赎回,对银行的资金调度施加压力,督促银行改善经营,控制风险。

  ⑤外部中介机构。评级机构作为独立的第三方,能够对银行进行客观公正的评级,为投资者和债权人提供有关资金安全的风险信息,引导公众选择与资金安全性高的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并起到市场监督的作用。

  ⑥其他参与方。银行业协会通过制定自律性行业原则,在稳健做法方面达成一致并公开发布,促使银行机构规范地开展经营活动。银行员工通过举报违法或违反职业道德的做法,或反映其他公司治理方面的缺陷,实现对银行业机构的市场约束。

  2.信息披露要求

  (1)信息披露概述

  信息披露主要是指公众公司以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以及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形式,把公司及与公司相关的信息,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进行披露的行为。

  银行的信息披露主要由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报表附注、部分公司治理情况和部分风险管理情况所构成。上市公司,包括上市银行通过发布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全面披露公司经营和管理信息,有利于投资者及时、全面地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并以披露的信息作为投资决策的主要依据,树立价值投资理念。

  (2)信息披露的要求

  首先,银行机构必须建立一套披露制度和政策,并经董事会批准,要明确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法,尤其要建立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保证信息披露各环节的正常运行。同时,要定期对信息披露政策及结果进行评估,及时纠正不合理的做法。其次,必须提高信息披露的相关性。银行应判定哪些信息属于重要信息,如果缺少某种信息会改变或影响信息使用者的评估和决策,这样的信息就是重要的信息。最后,必须保持合理频度。《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规定,信息披露应该每半年进行一次。

  (3)我国银行业信息披露管理

  中国银监会于2002年制定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强调,商业银行披露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可比,其中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商业银行董事会、行长(或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商业银行应于每年4月底之前以年度报告的形式对外披露信息,并将年度报告置放在商业银行的主要营业场所,确保公众能方便、及时地查阅。《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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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外部审计

  1.外部审计的内容

  外部审计已经成为银行监管的重要补充。加强外部审计对银行的监督作用,有利于大大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巴塞尔委员会在《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中要求银行监管者可以视检查人员资源状况,全部或部分地使用外部审计师对商业银行实施检查。

  为确保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有关法律赋予了外部审计机构有以下权力:

  (1)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机构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2)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隐瞒。

  (3)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构的工作,包括如实向外部审计机构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说明材料。

  (4)及时向有关监管机构反映被审计单位的严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其他阻碍审计工作的行为。

  国际上,监管者与外部审计机构主要通过三方会谈的形式进行信息沟通。在我国,三方会谈制度已经开始广泛使用。

  2.外部审计与信息披露的关系

  一是进行外部审计有利于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

  二是透明的信息披露有利于提高审计效率、降低审计风险。

  3.外部审计与监督检查的关系

  (1)外部审计和银行监管侧重点有所不同。

  (2)外部审计和银行监管的方式、目标、内容存在共性。

  (3)外部审计与银行监管相辅相成。

  (4)外部审计和监管意见共同成为市场主体关注、评价、选择银行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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