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银行从业《个人理财》第七章重点:个人理财相关法律1
第七章 个人理财业务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节 个人理财业务活动涉及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民法通则》是我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它确定了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内容包括公民和法人的法律地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代理制度、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等内容。
1.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原则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之间进行的民事法律活动,应当遵循民事法律的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活动中最核心、最基本的原则。
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必须遵守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
2.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这里的“人”(公民(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
在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中,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商业银行(法人组织)和个人客户(公民(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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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合同法》中与个人理财相关的内容主要有:
1.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当事人(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订立
●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 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3.格式条款合同: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4.无效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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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调整商业银行的组织及其业务活动的法律。(l995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2003年12月27日修订)。
● 《商业银行法》共分九章,分别为总则、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对存款人的保护、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财务会计、监督管理、接管和终止、法律责任和附则。
● 《商业银行法》第二条规定,商业银行是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 商业银行作为经营货币这种特殊商品的企业法人,其经营活动对社会经济活动产生很大影响,因此法律对商业银行的市场准入作了严格限制。《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 《商业银行法》第十六条和二十一条分别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及分支机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银监会)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1.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
有两种:
第一种是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该银行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
第二种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银行承担责任,银行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
设立分支机构:
● 拨付给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商业银行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 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总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
● 各分支机构在总行的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对外先以自己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不足部分由总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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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4年2月1日起施行;2006年修订,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版)。
●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银监会)依法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调整对象: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所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共分六章,分别为:总则、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职责、监督管理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
1.监管目标
①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
②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竞争能力。
2.监管措施
(1)要求银行金融机构报送报表、资料。
(2)现场检查。经批准不得少于两人。
(3)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谈话制度。
(4)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披露信息。如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信息。
(5)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6)对有信用危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重组。
(7)对有严重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撤销。
(8)查询、申请冻结有关机构及人员的账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1.概述
《证券法》调整证券发行、交易、监管等活动中的经济关系,其范围涵盖了在中国境内的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证券法》共分十二章,分别是总则、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上市公司的收购、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法律责任和附则。
2.基本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是证券发行和交易制度的核心。
(2)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3)合法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
(4)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
(5)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6)国家集中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3.证券机构
(1)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实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其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目前,我国大陆地区有l990年12月设立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l991年7月设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两家证券交易所。
(2)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公司的设立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证券公司包括两类,实行分类管理:一类是综合类证券公司,依法可以经营证券承销、自营和经纪等业务;另一类是经纪类证券公司,依法专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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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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