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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一级建筑师《建筑设计》基础考点: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更新时间:2018-10-08 17:02:28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198收藏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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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一、基本规定

(一)设计使用年限

一类 使用年限5年以下 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二类 使用年限25年 易于替换结构构件的建筑

三类 使用年限50年 普通建筑和构筑物

四类 使用年限100年 纪念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

(二)高度与层数的划分

1~3层为低层;

4~6层为多层;

7~9层为中高层;

10层~100m为高层;

100m以上一般称为超高层。

公共及综合性建筑超过24m(不含单层)为高层建筑。

(三)全国气候分区:

共分为I、II、III、IV、V、VI、VII七个区。

(四)停车空间:

1.新建、扩建的居住区应就近设置停车场(库)或将停车库健在住宅建筑内。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数量应符合有关规范或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2.新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应按建筑面积或使用人数,并根据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建筑物内或在同一基地内,或统筹建设的停车场(库)内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车位;

3.机动车停车场(库)产生的噪声和废气应进行处理,不得影响周围环境,其设计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

(五)无标定人数的建筑

1.建筑物除有固定座位等标明使用人数外,对无标定人数的建筑物应按有关设计规范或经调查分析确定合理的使用人数,并以次为基数计算安全出口的宽度。

2.公共建筑如为多功能用途,各种场所有可能同时开放并使用同一出口时,在水平方向应按各部分使用人数叠加计算安全疏散出口的宽度,在垂直方向应按楼层使用人数最多人数计算安全出口宽度和数量。

二、城市规划对建筑设计的要求

(一)建筑基地

1.基地内建筑使用性质应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

2.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衔接,一般以道路红线为建筑控制线。如因城市规划需要,主管部门可在道路红线以外另定建筑控制线。建筑物一般不得超出红线或建筑控制线建造。基地内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0m2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m,基地内建筑面积大于3000m2且只有一条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7m,若有两条以上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m。

3.相邻基地的建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与相邻基地边界线之间应按防火要求留出空地或通路。当建筑前后各自留有空地或通路,并符合防火规定时,相邻基地界线两边的建筑可毗邻建造。

(2)建筑高度不影响邻地建筑最低日照要求。

(3)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4.基地通路出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车流量较多的基地(包括出租车站、车场)其通路连接城市道路的位置应距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叉口自红线交点量起不小于70m;

(2)与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桥)的最边缘线不应小于5m。

(3)距地铁出入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m;

(4)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建筑出人口不小于20m。

(5)当基地道路坡度大于8%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

(6)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或其他特殊情况,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5.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影剧院、文娱、商业中心、博览)

(1)至少一面直接临接城市道路,该路应有足够宽度,以保证疏散时不影响正常交通;

(2)基地沿城市道路的长度应按建筑规模或疏散人数确定,至少不小于基地周长的1/6;

(3)基地应有两个以上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出口(包括以通路连接的出口);

(4)基地或建筑物主要入口应避免直对城市主要干道交叉口;

(5)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前应有供人员集散用的空地,其面积与长度尺寸应按使用性质和人数确定;

(6)绿化面积和停车场面积应符合当地规划规定。绿化布置不应影响集散空地的使用,并不应设置围墙、大门等障碍物。

(二)建筑突出物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

——地下建筑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

——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

——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他设施。

2.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突出物有:

(1) 在有人行的路面上空:

1)2.5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5m;

2)2.5m以上的活动遮阳篷,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减lm,并<3m。

3)3m以上的允许突出的雨篷、挑檐(突出<2m)

4)5m以上的雨篷、挑檐(并<3m)

(2)在无人行道的道路路面上空:4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窗罩、空调机位,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5m;

(3)所有突出物均应有牢固的结合

(4)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调冷凝水及从其他设施排出的废水。

3.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用地红线范围内另行划定建筑控制线时,建筑物的基底不应超过建筑控制线,突出建筑物控制线的建筑突出物和附属设施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

4.属于公益上有需要而不影响交通及消防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公共电话亭、公共交通候车亭、治安岗等公共设施及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可突入道路红线建造。

5.骑楼、过街楼和沿道路红线的悬挑建筑建造不应影响交通及消防的安全,在有顶盖的公共空间下不应设置直接排气的空调机、排气扇等设施或排出有害气体的通风系统。

(三)建筑高度

下列地区建筑应按规划和有关专业部门规定限制高度:

1.建筑高度控制区内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最高点的高度计算。

2.非建筑高度控制区内建筑高度:平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层或女儿墙定点的高度计算;坡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下列突出物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1)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

(2)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

(3)空调冷却塔设备。

三、场地设计

(一)建筑布局

1.建筑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间距应符合防火规范要求;

(2)建筑间距应满足建筑用房天然采光的要求,并应防止视线干扰;

(3) 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制定的日照间距;

(4)对有地震等自然灾害地区,建筑布局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规定;

(5)建筑与各种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卫生保护标准。

2.建筑日照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住宅应每户至少有一个居室获的日照,该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有关规定

(2)宿舍应每层至少有半数以上的居室能获得同住宅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3)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3h

(4)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至少有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应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2h,

(二)道路

1.建筑基地内道路应符合下列条件:

(1)基地内应设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其连接处的车行路面应设限速设施,道路应能通达建筑物的各个安全出口及建筑周围应留的空地。

(2)沿街建筑应设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80m;

(3)道路改变方向时,路边绿化及建筑物不应影响行车有效视距;

(4)基地内设地下停车场时,车辆出口应设有效显示标志,标志设置高度不应影响人、车通行。

2.建筑基地道路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车道路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不应小于7m;

(2)人行道路宽度不应小于1.5m;

(3)利用道路边设停车位时,不应影响有效通行宽度。

(4)利用道路边设停车位时,应满足车辆最小转弯半径要求;消防车道路应按消防车最小转弯半径要求设置。

3.道路与建筑物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地内设有室外消火栓时,车行道路与建筑物的间距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基地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的有关规定;

(3)基地内不宜设高驾车行道路,当设置高架人行道路与建筑物平行时应有保护私密性的视距和防噪声的要求。

4.建筑基地内地下车库的出入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地下车库出入口距基地道路的交叉路口或高架路的起坡点不应小于7.5m;

(2)地下车库出入口与道路垂直时,出入口与道路红线应保持不小于7.5m安全距离;

长度超过35m的尽端式车路应设回车场,供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不应小于12mx12m。

(3)地下车库出入口与道路平行时,应经不小于7.5m长的缓车道汇入基地道路。

(三)竖向

建筑基地地面和道路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地地面坡度不应小于0.2%;地面坡度大于8%时应分成台地,台地连接处应设挡土墙或护坡。

2.基地车行道纵坡不应小于0.2%,亦不应大于8%,其长度不应超过200m,个别路段可不大于11%,但其长度不应超过80m,多雪严寒地区不应大于5%,其坡长不应大于600m,且路面应有防滑措施;路面横坡宜为1%-2%。

3. 基地非机动车道的纵坡不应小于0.2%,亦不应大于3%,其长度不应超过50m,多雪严寒地区不应大于2%,其坡长不应大于100m;路面横坡宜为1%-2%。

4.基地人行道纵坡不应小于0.2%,不大于8%,多雪严寒地区不应大于4%;路面横坡宜为1%-2%。

5.基地内人流活动的主要地段,应设置无障碍人行道。

四、建筑物设计

(一)平面布置

1.平面布置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功能、工艺要求合理布局;

2.平面布置的柱网、开间、进深等定位轴线尺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BJ2等有关标准规定;

3.根据使用功能,应使大多数房间或重要房间布置在有良好日照、采光、通风和景观的部位。对有私密性要求的房间,应防止视线干扰。

(二)层高和室内净高

1.建筑层高应结合建筑使用功能、工艺要求和技术经济条件综合确定,并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

2.室内净高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吊顶或楼板或梁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当楼盖、屋盖的下悬构件或管道底面影响有效使用空间者,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下悬构件下缘或管道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

3.建筑物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地下室、局部夹层、走道等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最低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

(三)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1.地下室、半地下室作为主要用房使用时,应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严禁将幼儿、老年人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2)居住建筑中的居室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3)建筑物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2.地下室、半地下室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防排烟设施、房间内部装修等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四)设备层、避难层和架空层

1.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超高层民用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

2.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架空层及避难层的净高不应低于2m。

(五)厕所、盟洗室和浴室

1.厕所和浴室隔间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相应的规定(见规范表6.5.2)。

2.卫生设备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洗脸盆或盟洗槽水嘴中心与侧墙面净距不宜小于0.55m;

2)并列洗脸盆或盟洗槽水嘴中心间距不应小于0.70m;

3)单侧并列洗脸盆或盟洗槽外沿至对面墙的净距不应小于1. 25m;

4)双侧并列洗脸盆或盟洗槽外沿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 80m;

5)浴盆长边至对面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0.65m;无障碍盆浴间短边净宽度不应小2m。

6)并列小便器的中心距离不应小于0.65m;

7)单侧厕所隔间至对面墙面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 10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 30m;双侧厕所隔间之间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 10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 30m;

8)单侧厕所隔间至对面小便器或小便槽外沿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 10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 30m。

(六)台阶、坡道和栏杆

1.台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共建筑室内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并不等0.10m,踏步应防滑。室内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当高差不足2级时,应按坡道设置。

2)人流密集的场所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有防护设施。

2.坡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l)室内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 : 8,室外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 : 10;

2)室内坡道水平投影长度超过15m时,宜设休息平台,平台宽度应根据使用功能 尺寸所需缓冲空间而定;

3)供轮椅使用的坡道不应大于1 : 12,困难地段不应大于1 : 8;

4)自行车推行坡道每段坡长不宜超过6m,坡度不宜大于1 : 5;

5)机动车行坡道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的规定;

6)坡道应采取防滑措施。

3.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 特合下列规定:

(1)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2)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 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 10m;

注: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 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3)栏杆离楼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宜留空;

(4)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 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 11m;

(5)文化娱乐建筑、商业服务建筑、体育建筑、园林景观建筑等允许少年儿童进入活 动的场所,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也不应大于0.llm。

(七)楼梯

1.楼梯的数量、位置、宽度和楼梯间形式应满足使用方便和安全疏散的要求。

2.墙面至扶手中心线或扶手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即楼梯梯段宽度除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外,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宽度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按每股人流为 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0~0. 15m为人流在行进中 人体的摆幅,公共建筑人流众多的场所应取上限值。

3.梯段改变方向时,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并不得小于1. 20m,当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应适量加宽。

4.每个梯段的踏步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

5.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梯段净高不宜小于2. 20m。

注:梯段净高为自踏步前缘(包括最低和最高一级踏步前缘线以外0.30m范围内)量至上方突出物下 缘间的垂直高度。

6.楼梯应至少于一侧设扶手,梯段净宽达三股人流时应两侧设扶手,达四股人流时 宜加设中间扶手。

7.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宜小于0.90m。靠楼梯井一侧水平扶手长 度超过0.50m时,其高度不应小于1. 05m。

8.踏步应采取防滑措施。

9.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梯井净宽大于0.20m 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攀滑的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 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llm。

10.楼梯踏步的高宽比应符合规定(见规范表6. 7. 10)。

11.供老年人、残疾人使用及其他专用服务楼梯应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八)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1.电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梯不得计作安全出口;

(2)以电梯为主要垂直交通的高层公共建筑和12层及12层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 设置电梯的台数不应少于2台;

(3)建筑物每个服务区单侧排列的电梯不宜超过4台,双侧排列的电梯不宜超过2X4 台;电梯不应在转角处贴邻布置;

(4)电梯候梯厅的深度应符合规范表6. 8. 1的规定,并不得小于1. 50m;

(5)电梯井道和机房不宜与有安静要求的用房贴邻布置,否则应采取隔振、隔声 措施;

(6)机房应为专用的房间,其围护结构应保温隔热,室内应有良好通风、防尘,宜有 自然采光,不得将机房顶板作水箱底板及在机房内直接穿越水管或蒸汽管;

(7)消防电梯的布置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2.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不得计作安全出口;

(2)出入口畅通区的宽度不应小于2.50m,畅通区有密集人流穿行时,其宽度应大加大;

(3)栏板应平整、光滑和无突出物;扶手带顶面距自动扶梯前缘、自动人行道踏板面或胶带面的垂直高度不应小于0.90m;扶手带外边至任何障碍物不应小于0.50m,否则应采取措施防止障碍物引起人员伤害;

(4)扶手带中心线与平行墙面或楼板开口边缘间的距离、相邻平行交叉设置时两梯(道)之间扶手带中心线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0.50m,否则应采取措施防止障碍物引起人员伤害;

(5)自动扶梯的梯级、自动人行道的踏板或胶带上空,垂直净高不应小于2. 30m;

(6)自动扶梯的倾斜角不应超过30° ,当提升高度不超过6m,额定速度不超过 0.50m/s时,倾斜角允许增至35°;倾斜式自动人行道的倾斜角不应超过120

(7)自动扶梯和层间相通的自动人行道单向设置时,应就近布置相匹配的楼梯;

(8)设置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所形成的上下层贯通空间,应符合防火规范所规定的有关防火分区等要求。

(九)门窗

1.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窗扇的开启形式应方便使用,安全和易于维修、清洗;

(2)当采用外开窗时应加强牢固窗扇的措施;

(3)开向公共走道的窗扇,其底面高度不应低于2m;

(4)临空的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由楼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0.80m。

(5)防火墙上必须开设窗洞时,应按防火规范设置;

(6)天窗应采用防破碎伤人的透光材料;

(7)天窗应有防冷凝水产生或引泄冷凝水的措施;

(8)天窗应便于开启、关闭、固定、防渗水,并方便清洗。

注:1.住宅窗台低于0.9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2.低窗台、凸窗等下部有能上人站立的宽窗台面时,贴窗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应从窗台面

2.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外门构造应开启方便,坚固耐用;

(2)手动开启的大门扇应有制动装置,推拉门应有防脱轨的措施;

(3)双面弹簧门应在可视高度部分装透明安全玻璃;

(4)旋转门、电动门、卷帘门和大型门的邻近应另设平开疏散门,或在门上设疏散门;

(5)开向疏散走道及楼梯间的门扇开足时,不应影响走道及楼梯平台的疏散宽度;

(6)全玻璃门应选用安全玻璃或采取防护措施,并应设防撞提示标志;

(7)门的开启不应跨越变形缝。

五、室内环境要求

(一)采光

1.各类建筑应进行采光系数的计算,其采光系数标准值应符合规范的规定。另见规范表7.1.1-1至表7.1.1-5的规定。

2.有效采光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侧窗采光口离地面高度在0.80m以下的部分不应计入有效采光面积;

2)侧窗采光口上部有效宽度超过1m以上的外廊、阳台等外挑遮挡物,其有效采光 面积可按采光口面积的70%计算;

3)平天窗采光时,其有效采光面积可按侧面采光口面积的2.50倍计算。

(二)通风

1.建筑物室内应有与室外空气直接流通的窗口或洞口,否则应设自然通风道或机械 通风设施。

2.采用直接自然通风的空间,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活、工作的房间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

2)厨房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 60m2, 厨房的炉灶上方应安装排除油烟设备,并设排烟道。

3.严寒地区居住用房、厨房、卫生间应设自然通风道或通风换气设施。

4.无外窗的浴室和厕所应设机械通风换气设施,并设通风道。

5.厨房、卫生间的门的下方应设进风固定百叶,或留有进风缝隙。

6.自然通风道的位置应设于窗户或进风口相对的一面。

例:

1.二级踏步不允许出现在以下哪一部位(C)

A 室外台阶; B 室内台阶; C 楼梯梯段 D 爬梯

2.公共建筑楼梯梯段最小净宽和净空高度为(B)

A 宽1.0m,高2.0m; B宽1.1m,高2.2m; C宽1.0m,高2.2m D宽1.1m,高2.0m

3. 室内坡道水平投影长度超过多少时,宜设休息平台? (C)

A.10m B. 12m C. 15m D. 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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