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等15部委公布项目开工审批事项清单,清单之外审批一律叫停!
2月12日,国家发改委等15部门联合印发《通知》,发布“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清单(2018年版)”。
《清单》针对哪些事项可以同时办、什么情况下哪些事项必须办、哪种情况需要提交什么材料,为工程建设提供精准指引。
《清单》包括了当前各类投资项目开工前需要办理的42项审批、核准、备案类事项以及需要提交审查的258项申报材料,同时明确了各项审批及其申报材料针对的项目类别及适用情形。
以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为例,今后只需提供9项材料,各地不得要求提供清单之外的申请材料。
审批事项名称 | 序号 | 申请材料清单 | 提供单位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1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 项目单位 |
2 | 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
3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主管部门 | |
4 | 中标通知书(按照规定可直接发包的工程应直接发包备案表) | 项目单位 | |
5 | 施工合同 | 项目单位 | |
6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 施工图审查机构 | |
7 |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 | 项目单位 | |
8 |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登记表 | 项目单位 | |
9 |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 项目单位或相关部门 |
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比对,《2018版清单》有如下调整:
1、明确需提供“中标通知书”。
2、原规定中第七项“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住建部已明文取消。
自2019年3月15日起,全国统一按上表执行。
2018版清单
2018版清单,还包含了环评审批、消防审批等42个审批事项。经梳理,我们将与工程建设联系密切的部分审批事项整理出来,供大家参考:
序号 | 审批事项名称 | 适用情形 |
1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 |
2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可不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3 | 选址意见书 |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4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 核发 |
(一)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二)涉及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三)涉及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措施,以及因公共利益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拆除的; (四)涉及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
5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 规划许可证核发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应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 |
6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执行。 |
7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 (一)具有下列情形的人员密集场所: 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 1.设有上条所述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3.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4.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5.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6.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
8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工程建设涉及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的。 |
9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工程建设涉及占用城市绿地、砍伐或迁移树木的。 |
10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因工程建设需要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拆除、移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 |
11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公路(包括各行政等级和技术等级公路)建设项目。 |
12 |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批 | 公路(包括各行政等级和技术等级公路)建设项目。 |
13 |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 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项目。 |
14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项目。 |
15 |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项目。 |
16 |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 | 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压覆重要矿床的。 |
17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一)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原水工程规划同意书审核); (二)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三)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原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四)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原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 |
18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 审核 |
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包括: (一)跨越、穿越航道的桥梁、隧道、管道、渡槽、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 (二)通航河流上的永久性拦河闸坝; (三)航道保护范围内的临河、临湖、临海建筑物、构筑物,包括码头、取(排)水口、栈桥、护岸、船台、滑道、船坞、圈围工程 等。 |
19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 方案审批 |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 |
20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 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公路、水路 、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 |
21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 考古许可 |
(一)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建设其他工程,或者涉及爆破、 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建设项目(原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二)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原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三)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原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许可); (四)经考古调查、勘探,在工程建设范围内有地下文物遗存的(原配合建设工程进行考古发掘的许可)。 |
22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
此次公布的事项清单,既有项目立项和决策阶段的审批、核准、备案事项,也包括各专项评价和工程报建类审批;既包括通用于一般投资项目的10余项审批,也覆盖了不同情形下部分和少数项目需要办理的审批事项,是对目前政府管理权责的一次“大起底”。
需要提交的材料
此外,《通知》还要求各地:
1、统一修改相关办事指南中涉及的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事项名称。
2、统一编码:清单内的审批管理事项和申请材料,由中央平台按照统一规则进行编码。
3、确需另行提供的,通过在线平台公布,并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从2019年3月15日起,事项名称和申请材料名称全部统一,并按此开展审批事项办理和信息归集共享。
文件原文:
发改投资〔2019〕2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环境保护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水务)厅(局)、卫生健康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地震局、气象局、烟草局、林业草原局、文物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
为严格执行并联审批制度、规范投资审批行为,提高投资审批“一网通办”水平,现将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有关部门应按照《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清单(2018年版)》(附件1),统一修改相关办事指南中涉及的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事项名称。审批管理事项有子项的,应在统一名称的基础上作进一步明确细化。
二、各级有关部门应按照《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申请材料清单(2018年版)》(附件2),进一步明确细化相关审批事项办事指南。为防止审批工作中的自由裁量权,各级审批部门不得要求项目单位提供本通知之外的申请材料。地方法规有明确规定、确需项目单位另行提供的,由各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通过在线平台公布,并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三、为确保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通过在线平台办理审批和归集信息要统一使用本通知规定的事项名称和申请材料名称。各地方平台要按照清单调整系统功能,从2019年3月15日起按照统一名称开展审批事项办理和信息归集共享工作。
四、为切实减轻项目单位负担,项目单位在线提交的申请材料和部门的批准文件,作为后续审批事项申请材料的,应通过在线平台共享获得,不得要求项目单位重复提交。
五、清单内的审批管理事项和申请材料由中央平台按照统一规则进行编码,编码规则另行发布。
六、本通知中的审批管理事项和申请材料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投资审批制度改革中,事项有调整的将及时修订和公布。
附件:
1. 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清单(2018年版)
2. 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申请材料清单(2018年版)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安全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 利 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国地震局
中国气象局
国家烟草局
国家林草局
中国民航局
国家文物局
2019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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