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经济施工与设计业务管理辅导精选(5)
(二)规乡规划的实施一级建筑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第二十八条)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第二十九条)
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建设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第三十条)
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第三十一条)
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乡、镇、村庄的建设.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第三十二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第三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要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第四十四条)
(三)城乡规划的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急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1 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2 因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3 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4 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5 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清形.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急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第四十七条)
(四)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第五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清况,并接受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第五十二条)
(五)法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中相关法律责任如下.
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第五十八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第五十九条)
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l 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2 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3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4 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5 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咏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6 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迸行建设的仃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 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2 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3 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第六十一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2 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第六十二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人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第六十三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城乡规划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 人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第六十四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人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第六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1.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2. 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3.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人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送报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一下罚款。( 《 人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第六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 人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第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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