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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经济施工与设计业务管理辅导精选(12)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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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注册建筑师条例 》 的相关罚则一级建筑师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建筑师考试合格资格或者注册建筑师证书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取消考试合格资格或者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二十九条)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注册建筑师条例 》 第三十条)

  注册建筑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 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

  ◆ 同时受聘于两家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

  ◆ 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 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

  ◆ 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 《 注册建筑师条例 》 第三十一条)

  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该建筑设计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建筑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情节严重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 注册建筑师条例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建筑师同意擅自修改其设计图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注册建筑师条例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注册建筑师条例 》 第三十四条)

  五、 《 工程建设中若干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 的相关规定

  为了惩处工程建设违法违纪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根据 《 建筑法 》 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建设部制定了 《 工程建设中若干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 。以下将与建筑师有关的条文摘列如下: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法颁发或以欺骗手段领取资质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对以欺骗手段获取执业资格证书的责任人的处理:吊销执业资格证书,五年内不予注册,并处罚款。 ( 《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 第四条)

  禁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将承包的工程或承接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

  ( 1 )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处理:

  ◆ 责令改正,勘察设计文件无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

  ◆ 再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除依照前项规定处理外,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发生重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

  ◆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2 )对违反本条规定接受转包或接受违法分包单位的处理:

  ◆ 予以警告,并处罚款;

  ◆ 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

  (《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 第六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建筑活动。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发包或委托给具有相应专业资质证书的单位。未取得相应专业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相应的建筑活动。违反本条规定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理:

  ◆ 依法予以取缔,勘察、设计文件无效;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 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发包或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不得越级或超范围承接工程任务。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勘察、设计单位的处理如下: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勘察设计文件无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

  ◆ 对于再次越级或超范围承接任务或发生重大事故的,除依照前项规定处理外,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造成特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 第八条)

  禁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人员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或本人名义承接工程任务。

  ( 1 )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勘察、设计单位的处理: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设计文件无效,并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造成重大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造成特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

  ( 2 )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勘察设计执业注册人员或非执业注册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处理:

  对于转让、出借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或者在非本人执业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并处停止执业一年;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五年内不予注册。对非执业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处以罚款。

  (《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 第九条)

  勘察、设计文件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施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的规定。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勘察、设计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

  ◆ 勘察设计文件无效,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 造成重大事故的,除依照前项规定处理外,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造成特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

  ◆ 对于不执行强制性技术标准负有直接责任的执业注册人员,停止执业一年;造成重大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五年内不予注册。

  (《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 第十条)

  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于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勘察、设计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

  ◆ 对于在设计文件中指定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造成重大事故的,除依照前项规定处理外,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对执业注册人员停止执业一年;造成特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和责任人的执业资格证书,个人五年内不予注册。

  (《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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