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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经济施工与设计业务管理辅导精选(13)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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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相关罚则一级建筑师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未在发布招标公告的或招标邀请书 15 日前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未在委托合同签订后巧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未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将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项目合同金额 5 ‰以上 10 ‰以下的罚款。(《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 5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直至取消代理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在开标前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有关的清况和资料的;

  ◆ 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投标人利益的。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 5‰以上 10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一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设计招标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向他人透露投标方案评审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受财物,并可处以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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