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筑师设计前期场地考点:居住区道路与交通
居住区道路与交通。
居住小区中宜适当控制汽车的通行。
一、基本原则
因地制宜原则,顺而不穿、通而不畅原则,功能多样化的原则,以及道路网络与住宅、公建、绿地、景观、停车设施和住宅内部空间结构整合化原则。
⑴根据地形、气候、用地规模、用地四周的环境条件、城市交通系统以及居民的出行方式,应选择经济,便捷的道路系统和道路断面形式;
⑵小区内应避免过境车辆的穿行,道路通而不畅,避免往返迂回,并适于消防车、救护车、商店货车和垃圾车等的通行;
⑶有利于居住区内各类用地的划分和有机联系,以及建筑物布置的多样化;
⑷当公共交通线路引入居住区级道路时,应减少交通噪声对居民的干扰;
⑸在地震烈度不低于6度的地区,应考虑防灾救灾要求;
⑹满足居住区的日照通风和地下工程管线的埋设要求;
⑺城市旧城区改建,其道路系统应充分考虑原有道路特点,保留各利用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
⑻应便于居民汽车的通行。
二、道路级别
居住区道路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宅间小路四级。
⑴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宜≥20m;
⑵小区路:路面宽6~9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宜≥14m;无供热管线的宜≥1Om;
⑶组团路:路面宽3~5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宜≥1Om;无供热管线的宜≥8m;
⑷宅间小路:路面宽宜≥2.5m;
各级道路担负着不同的作用,可采用不同构成形式、路幅和断面设计。
小区级道路的宽度考虑以非机动车与人行交通为主,不能引进公共电、汽车交通,一般也采用人车混行方式。所以,车行道的最小宽度为6m,如两侧各安排一条宽度为l.5m的人行路,总宽度为9m,即可满足一般功能需要。但与此同时,小区级道路往往又是市政管线埋设的通道,在无供热管线的居住区内,按六种基本管线的最小水平间距,它们在建筑线之间的最小极限宽度约为1Om。
三、道路纵坡
居住区内道路纵坡,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居住区内道路纵坡控制指标
居住区内道路纵坡控制指标
道路类别 |
最小纵坡 |
最大纵坡 |
多雪严寒地区最大纵坡 |
机动车道 |
≥0.2% |
≤8%,坡长≤200mm |
≤5%,坡长≤600m |
非机动车道 |
≤3%,坡长≤50m |
≤2%,坡长≤1OOm | |
步行道 |
≤8% |
≤4% |
⑵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的道路,其纵坡宜按非机动车道要求,或分段按非机动车道要求控制。
四、山区与丘陵地区的道路设计
⑴车行与人行宜分开设置自成系统;
⑵路网格式应因地制宜;
⑶主要道路宜平缓;
⑷路面可酌情缩窄,但应安排必要的排水边沟和会车位,并应符合有关规定;
⑸居住区的一般道路应满足自行车行驶要求,山区与丘陵地区自行车行驶坡度宜<3%,坡度达到3%时连续行驶距离应<50m。
五、其他规定
居住区内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间距应≥150m。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 m时,应设≥4×4m的消防车通道。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80m,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m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⑵居住区内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交角宜≥75°;当居住区内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
⑶进入组团的道路,应方便居民出行和利于消防车、救护车的通行,维护院落的完整性和利于治安保卫;
⑷在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宜≤120m,尽端应设≥12×12m的回车场地;用地有条件时,最好按不同的回车方式安排相应规模的回车场;
⑸当居住区内用地坡度>8%时,应辅以梯步解决竖向交通,并宜在梯步旁附设推行自行车的坡道;
⑹在多雪严寒山坡地区,居住区内道路面应考虑防滑措施;在地震设防地区,居住区内的主要道路,宜采用柔性路面;
⑺居住区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
道路边缘至建、构筑物最小距离(m)
道路级别 |
居住区道路 |
小区路 |
组团路及宅间小路 | ||
建筑物
面向道路 |
无出入口 |
高层 |
5.0 |
3.0 |
2.0 |
多层 |
3.0 | ||||
有出入口 |
|
5.0 |
2.5 | ||
建筑物山墙面向道路 |
高层 |
4.0 |
2.0 |
1.5 | |
多层 |
2.0 | ||||
围墙面向道路 |
1.5 |
注:居住区道路的边缘指红线;小区路、组团路、宅间小路的边缘指路面边线。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道边线
六、停车设施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规定,居住区内居住区内必须配套设置居民汽车(含通勤车)停车场、停车库等停车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居民汽车停车率应≥10%;
⑵居民区内地面停车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不宜超过10%;
⑶居民停车场、库的布置应留有必要的发展余地;
⑷停车场车位数的确定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其他各型车辆的停车位,应按相应的换算系数折算。
各型车辆停车位换算系数表6-8
车型 |
换算系数 |
车型 |
换算系数 |
微型客、货汽车机动三轮车 |
0.7 |
中型客车、面包车、2~4t货运汽车 |
2.0 |
卧车、2t以下货运汽车 |
1.0 |
铰接车 |
3.5 |
七、道路用地面积计算规定
1.居住区用地内道路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⑴按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同组道路及其以下各级道路计算用地面积,外围道路不计入;
⑵居住区(级)道路、按红线宽度计算;
⑶小区路、组团路,按路面宽度计算。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人行便道计入道路用地面积;
⑷居民汽车停放场地,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算;
⑸宅间小路不计入道路用地面积。
2.其他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⑴规划用地外围的道路算至外围道路的中心线;
⑵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其他用地面积,按实际占用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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