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一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1Z306013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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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600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一般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通过人、物(机)、环境等和谐运作,使工程建设过程中潜在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状态,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涉及五个要素:风险识别与评价、风险控制、作业场所及环境、作业人员安全技能、作业工具及防护用品。
建设工程施工多为露天、高处作业,施工环境和作业条件较差,不安全因素较多,历来属事故多发的高危行业之一。因此,必须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速度、质量、效益与安全的有机统一,强化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防止和减少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促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同时,还应当逐步实现施工现场的机械化、智能化、信息化和建筑技术操作工人的职业教育化,最大限度地改善施工现场的作业环境,减少劳动用工,降低劳动强度,提高劳动者的综合素质。
1Z306010 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频道整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和政府监管的规定)
2003年8月颁布的《行政许可法》规定:“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2013年7月经修改后发布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1Z306013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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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违法行为应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如下:(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频道整理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施工活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进一步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施工活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规定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进一步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规定处罚。
三、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频道整理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规定处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规定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进一步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规定处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规定处罚。
四、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频道整理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中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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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的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中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 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 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颁证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频道整理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2)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3)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4)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5)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案例】
1.背景
某建筑安装公司承担一住宅工程施工。该公司原已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但在开 工5个月后有效期满。因当时正值施工高峰期,该公司忙于组织施工,未能按规定办理延 期手续。当地政府监管机构发现后,立即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但该公司 为了赶工期,既没有停止施工,到期后也未办理延期手续。
2.问题
(1)本案中的建筑安装公司有哪些违法行为?
(2)违法者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3.分析
(1)本案中的建筑安装公司有两项违法行为:一是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依法 办理延期手续并继续从事施工活动;二是在政府监管机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 续后,仍逾期不补办延期手续,并继续从事施工活动。《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9条规 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 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2)对于该建筑安装公司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作出相应处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20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19条的规定处罚。”第19条则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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