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高频考点:1Z308042和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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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8040调解、和解制度与争议评审
1Z308042和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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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与调解的区别在于:和解是当事人之间自愿协商,达成协议,没有第三人参加’而调解是在第三人主持下进行疏导、劝说,使之相互谅解,自愿达成协议。
一、和解的类型
和解的应用很灵活,可以在多种情形下达成和解协议。
(一)诉讼前的和解
诉讼前的和解是指发生诉讼以前,双方当事人互相协商达成协议,解决双方的争执。
这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民事实体权利的表现。
和解成立后,当事人所争执的权利即归确定,所抛弃的权利随即消失,当事人不得任意反悔要求撤销。但是,如果和解所依据的文件,事后发现是伪造或涂改的;和解事件已为法院判决所确定,而当事人于和解时不知情的;当事人对重要的争执有重大误解而达成协议的,当事人都可以要求撤销和解。
(二)诉讼中的和解
诉讼中的和解是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互相协商,达成协议,解决双方的争执。《民事诉讼法》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这种和解在法院作出判决前,当事人都可以进行。当事人可以就整个诉讼标的达成协议,也可以就诉讼的个别问题达成协议。
诉讼阶段的和解没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和解后,可以请求法院调解,制作调解书,经当事人签名盖章产生法律效力,从而结束诉讼程序的全部或一部。结束全部程序的,即视为当事人撤销诉讼。
【案例】
1.背景
某施工企业承接某开发商的住宅工程项目,在工程竣工后双方因结算款发生纠纷。施工企业按照合同的约定提起诉讼,索要其认为尚欠的结算款。开发商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与施工企业就其起诉的所有事宜达成一致。
2.问题
(1)当事人能否在诉讼期间自行和解?
(2)诉讼阶段的和解如何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3)当事人就诉讼的所有事宜均已达成和解,诉讼程序该如何继续?
3.分析
(1)《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这种和解在法院作出判决前,当事人都可以进行。
(2)诉讼阶段的和解没有法律效力。本案中的开发商与施工企业和解后,可以请求法院调解。《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3)本案中,开发商与施工企业就诉讼的全部事宜达成和解并经法院制作调解书,经当事人签名盖章后产生法律效力,即结束诉讼程序的全部,视为当事人撤销诉讼。
(三)执行中的和解
执行中的和解是在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后,法院在执行中,当事人互相协商,达成协议,解决双方的争执。
《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人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四)仲裁中的和解
《仲裁法》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和解是双方当事人的自愿行为,不需要仲裁庭的参与。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原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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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和解的效力
和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按照和解协议执行,另一方当事人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法院或仲裁庭通过对和解协议的审查,对于意思真实而又不违反法律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和解协议予以支持,也可以支持遵守协议方要求违反协议方就不执行该和解协议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但是,对于一方非自愿作出的或违反法律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和解协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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