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一级建造师《工程经济》精品资料:竣工结算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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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103086竣工结算与支付
竣工结算是指建设工程项目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对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的全面工程结算。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工程竣工结算应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并应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
一、竣工结算的程序
1.承包人递交竣工结算书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编制完成竣工结算书,并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递交给发包人。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经发包人催促后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可以根据已有资料办理结算。
2.发包人进行结算审核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按合同约定时间核对。合同中对核对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按表1Z103086―1中的时间进行核对并提出核对意见。
工程竣工结算核对时间表 表1Z103086-1
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已经认可,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已经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书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同一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3.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支付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书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的,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竣工结算的依据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的规定,工程竣工结算的主要依据有: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
(2)工程合同;
(3)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的工程量及其结算的合同价款;
(4)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调整后追加(减)的合同价款;
(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投标文件;
(7)其他依据。
三、竣工结算的编制
1.竣工结算的编制方法
竣工结算的编制应区分合同类型,采用相应的编制方法。
(1)采用总价合同的,应在合同价基础上对设计变更、工程洽商以及工程索赔等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内容进行调整;
(2)采用单价合同的,应计算或核定竣工图或施工图以内的各个分部分项工程量,依据合同约定的方式确定分部分项工程项目价格,并对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施工措施以及工程索赔等内容进行调整;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应依据合同约定的方法计算各个分部分项工程以及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施工措施等内容的工程成本,并计算酬金及有关税费。
2.竣工结算的编制内容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竣工结算编制的主要内容有:
(1)工程项目的所有分部分项工程量,以及实施工程项目采用的措施项目工程量;为完成所有工程量并按规定计算的人工费、材料费、设备费、机具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税金;
(2)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所需计算的各项费用;
(3)工程变更费用、索赔费用、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3.竣工结算的计算方法
工程量清单计价法通常采用单价合同的合同计价方式,竣工结算的编制是采取合同价加变更签证的方式进行。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价=∑单项工程竣工结算价 (1Z103086-1)
单项工程竣工结算价=∑单位工程竣工结算价 (IZI03086-2)
单位工程竣工结算价=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 (1Z103086-3)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中对计价原则有如下规定:
(1)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发生调整的,应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2)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依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发生调整的,应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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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1)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
2)暂估价应按计价规范相关规定计算;
3)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金额计算;发生调整的,应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4)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5)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
6)暂列金额应减去合同价款调整(包括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4)规费和税金按国家或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规费中的工程排污费应按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规定标准缴纳后按实列入。
(5)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工程计量结果和合同价款,在竣工结算办理中应直接进入结算。
四、竣工结算的审查
1.竣工结算的审查方法
竣工结算的审查应依据合同约定的结算方法进行,根据合同类型,采用不同的审查方法。
(1)采用总价合同的,应在合同价的基础上对设计变更、工程洽商以及工程索赔等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内容进行审查;
(2)采用单价合同的,应审查施工图以内的各个分部分项工程量,依据合同约定的方式审查分部分项工程价格,并对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工程索赔等调整内容进行审查;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应依据合同约定的方法审查各个分部分项工程以及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内容的工程成本,并审查酬金及有关税费的取定。
除非已有约定,竣工结算应采用全面审查的方法,严禁采用抽样审查、重点审查、分析对比审查和经验审查的方法,避免审查疏漏现象发生。
2.竣工结算的审查内容
(1)审查结算的递交程序和资料的完备性
1)审查结算资料的递交手续、程序的合法性,以及结算资料具有的法律效力;
2)审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相符性。
(2)审查与结算有关的各项内容
1)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及其补充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施工发承包合同范围以外调整的工程价款;
3)分部分项、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工程量及单价;
4)发包人单独分包工程项目的界面划分和总包人的配合费用;
5)工程变更、索赔、奖励及违约费用;
6)规费、税金、政策性调整以及材料差价计算;
7)实际施工工期与合同工期发生差异的原因和责任,以及对工程造价的影响程度;
8)其他涉及工程造价的内容。
五、竣工结算款支付
(一)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
承包人应根据办理的竣工结算文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款总额;
(2)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
(3)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
(4)实际应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金额。
(二)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与支付结算款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7天内予以核实,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并在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7天内不予核实,不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的,视为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7天后的14天内,按照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
发包人未按照上述规定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签发后或者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7天后的56天内仍未支付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应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六、质量保证金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比例从结算款中预留质量保证金。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属于自身责任的工程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用于缺陷修复的各项支出。经查验,工程缺陷属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发包人承担查验和缺陷修复的费用。在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中最终结清的相关规定,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当然,剩余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质量保修责任和应履行的质量保修义务。
七、最终结清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发包人对最终结清支付申请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修正后,应再次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发包人应在收到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后的14天内予以核实,并应向承包人签发最终结清支付证书。发包人应在签发最终结清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最终结清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最终结清款。如果发包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核实,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
发包人未按期最终结清支付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最终结清时,如果承包人被预留的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抵减发包人工程缺陷修复费用的,承包人应承担不足部分的补偿责任。承包人对发包人支付的最终结清款有异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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