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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一建《法律法规》考点: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

更新时间:2018-11-12 09:08:32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37收藏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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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备考已拉开帷幕2019一建《法律法规》考点: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赶紧跟着学起来吧!其他科目知识点持续更新中,敬请关注!

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

申请延期的规定

《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核验施工许可证的规定

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要在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重新办理批准手续的规定(开工报告制度)

实行开工报告制度: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经典例题:

关于施工许可制度和开工报告制度的说法,正确的有( )。

A、实行开工报告批准制度的工程,必须符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B、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因故不能近期开工的,最多可延期6个月

C、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满一年的,恢复施工前应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D、实行开工报告批准制度的工程,因故不能近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工程,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

E、实行开工报告批准制度的工程,其开工报告主要反映的是施工企业应具备的开工条件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选项E,实行开工报告批准制度的工程,其开工报告主要反映的是建设单位应具备的开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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