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一级建造师 > 一级建造师备考资料 > 2019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高频考点:承揽合同

2019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高频考点:承揽合同

更新时间:2019-09-20 09:07:49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43收藏28

一级建造师报名、考试、查分时间 免费短信提醒

地区

获取验证 立即预约

请填写图片验证码后获取短信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张图片

免费获取短信验证码

摘要 2019年一级建造师考试进入最后1天冲刺,建筑实务是一级建造师考试中的热门科目,环球网校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19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高频考点:承揽合同。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赶快来学习吧!

相关推荐:2019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高频考点【汇总】

为了让各位考生在考后尽快知晓自己大致的分数,环球网校汇聚众多一级建造师资深老师,将在考后对2019年一建各科真题给出答案参考和疑点解析。请各位考生提前收藏?环球网校考后发布:2019年一级建造师各科目真题及答案解析 ,小编将在考试当天,及时进行考试跟进。

承揽合同

一、承揽合同的主要特征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2)承揽人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承揽的工作;(3)承揽人的工作具有独立性-交付工作成果前,承揽人不受定做人的控制。

未经定作人的同意,承揽人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经定作人同意的,承揽人也应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二、承揽人的义务

按约定完成工作;材料检验的义务(无论材料由谁提供均由承揽人负责检验,且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材料及零部件);通知和保密义务;接受监督检查和妥善保管工作成果等义务(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工作成果的义务(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定做人的义务

按照约定提供材料和协助承揽人完成工作的义务;支付报酬的义务;依法赔偿损失的义务(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担工作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要赔偿);验收工作成果。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对于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也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2019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高频考点:承揽合同。考前冲刺如何有效检测自己的复习成果?看这里,环球网校为你整理了2019一级建造师高频考点考前摸底试卷历年真题,点击下方按钮,即可免费下载>>一建考点/历年真题/考前摸底/,更多备考资料持续更新中。

分享到: 编辑:环球网校

资料下载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真题练习

一级建造师资格查询

一级建造师历年真题下载 更多

一级建造师每日一练 打卡日历

0
累计打卡
0
打卡人数
去打卡

预计用时3分钟

环球网校移动课堂APP 直播、听课。职达未来!

安卓版

下载

iPhone版

下载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