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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考点11: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更新时间:2020-03-11 16:14:16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96收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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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科目怎么复习呢?针对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试科目,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频道为您整理了《工程法规》科目考点11:建设工程保险制度,为考生提供更系统的复习总结资料,希望对您复习一建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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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考点11: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1.建筑工程一切险

1.1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内涵

保险

项目

内容

建筑工程一切险

对象

建设工程项目,还包含道路、桥梁、水坝、港口等

原因

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时间

在建设过程中(开工前、竣工验收后不保)

第三者责任险

原因

与工地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谁是第三者

一定不是参建主体的员工

1.2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项目

内容

投保人

发包人(建设单位)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保险费由发包人承担

被保险人

业主或工程所有人
承包商或分包商
技术顾问

1.3 保险责任范围

项目

内容

建设工程一切险

自然事件(灾害)
意外事故

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所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
(注意是工程给第三人带来的损失,不是第三人给工程带来的损失)
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支付的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

【易混点】关于地震

建筑物竣工移交后投保财产保险,地震属于除外责任,但在竣工前建设期内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地震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1.4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除外责任(10条)

①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

②自然磨损

③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损失

④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本身损失

⑤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费用

⑥文字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⑦盘亏

⑧领有公共运输执照或已保险的运输设备损失

⑨工地内及周围已有的财产

⑩期限终止前已竣工验收或实际占用的部分

【归纳解析】建筑工程一切险的除外责任(4231)

类别

除外责任

内容

必然的、正常的、无法避免的损失

自然磨损
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本身失灵损失
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费用
盘亏

责任事故

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
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损失

保险范围外、期限外的损失

文字资料及包装物料
工地内及周围已有的财产
期限终止前已竣工验收或实际占用的部分

已有其他保障

领有公共运输执照或已保险的运输设备损失

2.安装工程一切险

2.1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除外责任(与建设工程一切险不同的地方)

■因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处理费用

■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短路、大气放电、漏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的本身损失

■施工机具、设备、装置失灵造成本身的损失

2.2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试车考核期

■保险期内一般包括一个试车考核期,长短按合同约定,但不得超出安装工程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试车和考核期限

■试车考核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若超3个月,应另行加收保险费

■安装工程一切险对旧机器设备不负考核期保险责任,也不承担其维修期的保险责任

3. 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人(委托人不同)

■保险代理人

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和保险公司是代理关系

■保险经纪人

接受客户的委托,和保险客户是代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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