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一级法规合同的订立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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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2020合同的订立
lZ311202l 掌握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一)要约的概念
《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二)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无法确定要约人的要约就不能称得上要约。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由于要约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没有订立合同意图的意思表示也不能称得上是要约。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受要约人必须是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人。
受要约人错误的要约也不能称得上是要约。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
要约的内容不明确的要约也不能称得上是要约,而仅能视为要约邀请。
二、要约的生效
要约的生效是指要约开始发生法律效力。自要约生效起,其一旦被有效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可以以书面形式作出,也可以以口头对话形式,而书面形式包括了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生效的情形具体可表现为:
(1)口头形式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要约内容时发生效力;
(2)书面形式的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效力;
(3)采用数据电子文件形式的要约,当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的,自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该要约发生效力;若收件人未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人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该要约发生效力。
三、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
要约的撤回,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
《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
《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合同法》第19条同时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四、要约的失效
《合同法》第2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五、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但是如果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lZ302022掌握承诺
一,承诺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一)承诺的概念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二,承诺的生效
1.承诺生效时刻的确认
《合同法》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做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三、承诺的撤回
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发出之后,生效之前,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合同法》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1Z302023掌握合同的一般条款
一、合同的一般条款
《合同法》第12条规定,下述条款为合同一般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确定名称的方法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以营业执照或者登记册上的名称为准;自然人应当以身份证载明的姓名为准。
(二)标的
标的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禁止的行为或者禁止流通物不得作为合同标的。
合同标的主要有财产、行为和工作成果。
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所谓有形财产是具有一定实物形态且具备价值及使用价值的客观实体,如货币、房产等。所谓无形财产,是不具实物形态但具备价值及使用价值的财产,如电力、著作权、发明专利权等。
建设工程合同就是一种以特定工作成果一一即工程项目为标的的合同。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酬金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价款或者酬金的条款通常涉及金额、计价模式、计价规则、调价安排、支付安排等内容。
(八)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履行期限条款是那些约定施工期或者提交成果的条款。
2.履行地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履行地点条款内容相对容易确定,即项目所在地。
3.履行方式
履行方式是指当事人采取什么办法来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施工组织设计的条款,即为履行方式条款。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主要是在仲裁与诉讼之间作选择。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般条款
根据《合同法》第275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般条款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
三、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责任
《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对格式条款的理解
由于语言文字解释的多样性等原因,经常会发生对格式条款存在不同理解的情况。对此,《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条式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lZ302024掌握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指订立合同的当事人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表现形式。
《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二、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lZ311202l 掌握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一)要约的概念
《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二)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无法确定要约人的要约就不能称得上要约。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由于要约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没有订立合同意图的意思表示也不能称得上是要约。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受要约人必须是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人。
受要约人错误的要约也不能称得上是要约。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
要约的内容不明确的要约也不能称得上是要约,而仅能视为要约邀请。
二、要约的生效
要约的生效是指要约开始发生法律效力。自要约生效起,其一旦被有效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可以以书面形式作出,也可以以口头对话形式,而书面形式包括了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生效的情形具体可表现为:
(1)口头形式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要约内容时发生效力;
(2)书面形式的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效力;
(3)采用数据电子文件形式的要约,当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的,自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该要约发生效力;若收件人未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人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该要约发生效力。
三、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
要约的撤回,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
《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
《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合同法》第19条同时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四、要约的失效
《合同法》第2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五、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但是如果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lZ302022掌握承诺
一,承诺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一)承诺的概念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二,承诺的生效
1.承诺生效时刻的确认
《合同法》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做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三、承诺的撤回
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发出之后,生效之前,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合同法》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1Z302023掌握合同的一般条款
一、合同的一般条款
《合同法》第12条规定,下述条款为合同一般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确定名称的方法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以营业执照或者登记册上的名称为准;自然人应当以身份证载明的姓名为准。
(二)标的
标的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禁止的行为或者禁止流通物不得作为合同标的。
合同标的主要有财产、行为和工作成果。
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所谓有形财产是具有一定实物形态且具备价值及使用价值的客观实体,如货币、房产等。所谓无形财产,是不具实物形态但具备价值及使用价值的财产,如电力、著作权、发明专利权等。
建设工程合同就是一种以特定工作成果一一即工程项目为标的的合同。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酬金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价款或者酬金的条款通常涉及金额、计价模式、计价规则、调价安排、支付安排等内容。
(八)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履行期限条款是那些约定施工期或者提交成果的条款。
2.履行地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履行地点条款内容相对容易确定,即项目所在地。
3.履行方式
履行方式是指当事人采取什么办法来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施工组织设计的条款,即为履行方式条款。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主要是在仲裁与诉讼之间作选择。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般条款
根据《合同法》第275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般条款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
三、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责任
《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对格式条款的理解
由于语言文字解释的多样性等原因,经常会发生对格式条款存在不同理解的情况。对此,《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条式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lZ302024掌握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指订立合同的当事人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表现形式。
《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二、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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