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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管理规范(三十九)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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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5  竣工结算

  16.5.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完成后,承包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16.5.2  编制竣工结算应依据下列资料:

  1  施工合同;

  2  中标投标书的报价单;

  3  施工图及设计变更通知单、施工变更记录入技术经济签证;

  4  工程预算定额、取费定额及调价规定;

  5  有关施工技术资料;

  6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7  "工程质量保修书";

  8  其他有关资料。

  16.5.3  项目经理部应做好竣工结算基础工作,指定专人对竣工结算书的内容进行检查。

  16.5.4  在编制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1  以单位工程或合同约定的专业项目为基础,应对原报价单的主要内容进行检查和核对。

  2  发现有漏算、多算或计算误差的,应及时进行调整。

  3  多个单位工程构成的施工项目,应将各单位工程竣工结算书汇总,编制单项工程竣工综合结算节。

  4  多个单项工程构成的建设项目,应将各单项工程综合结算书汇总编制建设项目总结算书,并撰写编制说明。

  16.5.5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应按规定报企业主管部门审定,加盖专用章,在竣工验收报告认可后,在规定的期限内递交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咨询单位审查。承发包双方应按约定的工程款及调价内容进行竣工结算。

  16.5.6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递交后,项目经理应按照"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规定,配合企业主管部门督促发包人及时办理竣工结算手续。企业预算部门应将结算资料送交财务部门,进行工程价款的最终结算和收款。发包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16.5.7  工程竣工结算后,承包人应将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纳入工程竣工资料,及时归档保存。

  17  项目考核评价

  17.1   一般规定

  17.1.1  项目考核评价的目的应是规范项目管理行为,鉴定项目管理水平,确认项目管理成果,对项目管理进行全面考核和评价。

  17.1.2  项目考核评价的主体应是派出项目经理的单位。项目考核评价的对象应是项目经理部,其中应突出对项目经理的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17.1.3  考核评价的依据应是施工项目经理与承包人签订的"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内容应包括完成工程施工合同、经济效益、回收工程款、执行承包人各项管理制度、各种资料归档等情况,以及"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中其他要求内容的完成情况。

  17.1.4  项目考核评价可按年度进行,也可按工程进度计划划分阶段进行,还可综合以上两种方式,在按工程部位划分阶段进行考核中插入按自然时间划分阶段进行考核。工程完工后,必须对项目管理进行全面的终结性考核。

  17.1.5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预留一段时间整理资料、疏散人员、退还机械、清理场地、结清账目等,再进行终结性考核。

  17.1.6  项目终结性考核的内容应包括确认阶段性考核的结果,确认项目管理的最终结果,确认该项目经理部是否具备"解体"的条件。经考核评价后,兑现  "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奖励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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