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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管理规范(四十一)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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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项目回访保修管理

  18.1  一般规定

  18.1.1  回访保修的责任应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建立施工项目交工后的回访与保修制度,听取用户意见,提高服务质量,改迸服务方式。

  18.1.2  承包人应建立与发包人及用户的服务联系网络,及时取得信息,并按计划、实施、验证、报告的程序,搞好回访与保修工作。

  18.1.3  保修工作必须履行施工合同的约定和"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的承诺。

  18.2  回访

  18.2.1  回访应纳人承包人的工作计划、服务控制程序和质量体系文件。

  18.2.2  承包人应编制回访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主管回访保修业务的部门。

  2  回访保修的执行单位。

  3  回访的对象  (发包人或使用人)及其工程名称。

  4  回访时间安排和主要内容。

  5  回访工程的保修期限。

  18.2.3  执行单位在每次回访结束后应填写回访记录;在全部回访后,应编写"回访服务报告".主管部门应依据回访记录对回访服务的实施效果进行验证。

  18.2.4  回访可采取以下方式:

  1  电话询问、会议座谈、半年或一年的例行回访。

  2  夏季重点回访屋面及防水工程和空调工程、墙面防水,冬季重点回访采暖工程。

  3  对施工过程中采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工程,回访使用效果或技术状态。

  4  特殊工程的专访。

  18.3  保修

  18.3.1  "工程质量保修书"中应具体约定保修范围及内容、保修期、保修责任、保修费用等。

  18.3.2  保修期为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

  18.3.3  在保修期内发生的非使用原因的质量问题,使用人碰填写"工程质量修理通知书"告知承包人,并注明质量问题及部位、联系维修方式。

  18.3.4  承包人应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的承诺向发包人或使用人提供服务。保修业务应列入施工生产计划,并按约定的内容承担保修责任。

  18.3.5  保修经济责任应按下列方式处理:

  1  由于承包人末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施工造成的质量缺陷,应由承包人负责修理并承担经济责任。

  2  由于设计人造成的质量缺陷,应由设计人承担经济责任。当由承包人修理时,费用数额应按合同约定,不足部分应由发包人补偿。

  3  由于发包人供应的材料、构配件或设备不合格造成的质量缺陷,应由发包人自行承担经济责任。

  4  由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造成的质量缺陷,应由发包人自行承担经济责任。

  5  因使用人未经许可自行改建造成的质量缺陷,应由使用人自行承担经济责任。

  6  因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损坏或非施工原因造成的事故,承包人不承担经济责任。

  7  当使用人需要责任以外的修理维护服务时,承包人应提供相应的服务,并在双方协议中明确服务的内容和质量要求,费用由使用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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