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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精选(42)

更新时间:2010-06-08 15:31:5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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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租赁合同

  (一)概述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物包括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和不动产。在建设工程施工实践中,租赁行为普遍发生,既包括不动产租赁,如厂房、车间、办公用房、宿舍、仓库、土地使用权租赁等,也包括动产租赁,如施工机具、周转材料租赁等。

  根据租赁合同是否约定租赁期限,可以将租赁划分为定期租赁与不定期租赁。就不定期租赁,任何一方当事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在解除合同之前通知对方。但是,无论如何约定租赁期限,租赁期限均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合同形式;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否则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租赁期限,均视为不定期租赁。

  (二)租赁合同当事人主要权利义务

  1.出租人的主要义务

  (1)交付出租物

  (2)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

  出租人有义务维护、修缮租赁物.如果因此影响承租人使用、收益的,出租人应当适当减少租金或者租期;但是,因承租人原因导致租赁物破坏,或者约定由承租人修复的除外。

  (3)保证无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

  2.承租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租金

  (2)恰当使用租赁物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因此造成的损耗,属于正常使用后果,承租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妥善保管租赁物

  (4)不得擅自在租赁物上改善和增改他物

  (5)及时通知义务。

  (6)返还租赁物

  lZ302102

  lZ302102掌握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分则规定,属于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有二类,即承揽合同(《合同法》第十五章)和建设工程合同(《合同法》第十六章)。

  一、承揽合同

  (一)概述

  承揽合同,是指当事人按另一方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后者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酬金的合同。

  承揽合同在建设工程中应用广泛,除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设计合同、勘察合同在性质上属于承揽合同外,建筑构件、配件的加工、定作,施工机械、设备维修,建筑模型制作,材料、试件的检测,设备、仪器的测试等等,均属于承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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