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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精选(53)

更新时间:2010-06-08 15:50:3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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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Z303030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与民事诉讼参加人诉讼活动、调整法院与民事诉讼参加人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lZ311303l掌握诉讼管辖与回避制度

  一、诉讼管辖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法院有四级,分别是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每一级均受理一审民事案件。

  (二)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各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划分同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主要包括如下几种情况:

  1.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以当事人与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以被告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根据《民求诉讼法》笫22条规定: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公民的住所地是指该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我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几种特殊地域管辖的诉讼,其中与工程建设领域关系最为密切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这里,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约定的履行义务的地点,主要是指合同标的的交付地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3.专属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和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专属管辖是排他性管辖,排除了诉讼当事人协议选样管辖法院的权利。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了三种适同专属管辖的案件。其中,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房屋买卖纠纷、士地使用权转让纠纷等。但是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而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适用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的该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

  二、回避

  根据《民事诉讼法》笫45条规定,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由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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