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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精选(54)

更新时间:2010-06-08 17:25:4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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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Z303032掌握诉讼参加人的规定

  一、当事人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和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进行裁判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二、诉讼代理人

  《民事诉讼法》第58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既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笫59条的规定:“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针对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还特别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认定为诉讼代理人已获得特别授权,即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lZ303033掌握财产保全及先予执行的规定

  一、财产保全

  (一)财产保全的概念

  所谓财产保全,是指当可能因发生有关财产被一方当事人转移、隐匿、毁损等情形,导致法院将来的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进而另一方当事人(或厉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的,根据当事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的裁定,由人民法院对有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诉讼法律制度。

  (二>财产保全的种类

  1.诉讼财产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人民法院的判决能够执行,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在必要时依职权裁定对有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2.诉前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发生前,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祢补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有关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审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15日内起诉。未在该期限内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诉前财产保全。

  (三)财产保全的实施

  财产保全的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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