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一级建造师 > 一级建造师备考资料 > 2012年一建法规辅导: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

2012年一建法规辅导: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

更新时间:2011-11-16 09:21:51 来源:|0 浏览0收藏0

一级建造师报名、考试、查分时间 免费短信提醒

地区

获取验证 立即预约

请填写图片验证码后获取短信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张图片

免费获取短信验证码

  1Z304035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融资租赁是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的特殊交易方式。融资租赁合同涉及出租人、出卖人和承租人三方主体。通常的做法是,承租人要求出租人为其融资购买所需的租赁物,由出租人向出卖人支付价款,并由出卖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及承担瑕疵担保义务,而承租人仅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而无需向出卖人承担义务。

  (一)出租人身份的二重性

  出租人是租赁行为的出租方,但在承租人选择承租物和出卖人后,出租人与出卖人之间构成了法律上的买卖关系,因而又是买受人。

  (二)出卖人权利与义务相对人的差异性

  1、融资租赁合同不同于买卖合同。即承租人享有买受人的权利但不承担买受人的义务。

  2、融资租赁合同也不同于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与瑕疵担保义务,但承租人须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义务。

  (三)融资租赁合同是要式合同

  二、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出租人的义务

  1.向出卖人支付价金的义务

  2.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和使用的义务――买卖不破租赁

  3.协助承租人索赔的义务

  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4.尊重承租人选择权的义务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二)出卖人的义务

  1.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2.标的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三)承租人的义务

  1.支付租金的义务

  2.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赁物的义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因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3.租赁期限届满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对于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也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2012年一级建造师课程报名>>>     2012年二级建造师课程报名>>>

2012年一级建造师课程免费试听>>>   2012年二级建造师课程免费试听>>>

更多相关新闻:  建造师论坛     一级建造师频道     二级建造师频道     建造师博客

分享到: 编辑:环球网校

资料下载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真题练习

一级建造师资格查询

一级建造师历年真题下载 更多

一级建造师每日一练 打卡日历

0
累计打卡
0
打卡人数
去打卡

预计用时3分钟

环球网校移动课堂APP 直播、听课。职达未来!

安卓版

下载

iPhone版

下载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