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一建法规辅导:运输合同的法律规定
1Z304036运输合同的法律规定$lesson$
一、货运合同的法律特征
货运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货运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二)货运合同的标的是运输行为
(三)货运合同是诺成合同
(四)货运合同当事人的特殊性
货运合同的收货人和托运人可以是同一人,但在大多数情况下不是同一人。在第三人为收货人的情况下,收货人虽不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但却是合同的利害关系人。
二、货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承运人的权利义务
1.承运人的权利
(1)求偿权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特殊情况下的拒运权
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合同法》第156条的规定。托运人违反包装的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3)留置权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承运人的义务
(1)运送货物的义务
(2)及时通知提领货物的义务
★(3)按指示运输的义务(对应P177托运人的任意变更解除权)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4)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义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①因不可抗力、②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③合理损耗以及④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因不可抗力灭失货物不得要求支付运费的义务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二)托运人的权利义务
1.托运人的权利
(1)有条件的拒绝支付运费权
★(2)任意变更解除权(对应P176承运人的按指示运输的义务)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2.托运人的义务
(1)支付运费的义务
(2)妥善包装的义务
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做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托运人违反以上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3)告知的义务
(三)收货人的权利义务
1.收货人的权利
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运输费用的,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运输费用。
2.收货人的义务
(1)提货验收的义务
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2)支付托运人未付或者少付运费及其他费用的义务
三、多式联运合同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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