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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一级建造师《法规》重点内容解析(91)

更新时间:2013-06-14 14:57:5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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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一级建造师《法规》重点内容解析(91)

  2013年一级建造师报名专题一级建造师重点内容解析汇总    

  1Z302012 熟悉合同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合同划分为不同的种类。根据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关系,下文择其中重要的分类,分述如下。

  一、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采取一定形式为标准,可以将合同划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必须采取法定形式的合同,例如,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必须经过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才成立,此“批准”即为法定形式。

  不要式合同不要求采取特定形式,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形式。合同实践中,以不要式合同居多。

  区别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意义在于,某些要式合同如果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形式,可能不产生合同效力。

  [重点解析]

  理解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其区别在于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采取一定的形式。需要采用的,就是要式合同,不需要采用的,就是不要式合同。

  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依合同当事人之间是否互负义务,合同可以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互相承担义务,或者说,当事人均承担义务的合同。例如买卖合同。

  单务合同是只有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另一方不承担义务只享有权利的合同。例如,赠与合同。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依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对价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须向另一方付出相应代价的合同。有偿合同是常见的合同形式,诸如买卖、租赁、运输、承揽等等。

  无偿合同,是一方当事人享有合同规定权益,但无须向另一方付出相应代价的合同。例如无偿借用合同。

  四、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根据法律是否赋予特定合同名称并设有专门规范,合同可以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也称典型合同,是法律对某类合同赋予专门名称,并设定专门规范的合同,如《合同法》分则所规定的十五类合同。

  无名合同,也称非典型合同,是法律上未规定专门名称和专门规则的合同。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德,不侵害他人利益,允许当事人根据自身意愿订立任何形式合同。因此,无名合同,是合同实践的常态。

  [重点解析]

  合同的分类会存在一定的交叉,例如赠与合同就属于无偿合同、单务合同,也属于有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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