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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一级建造师《法规》重点内容解析(97)

更新时间:2013-06-14 15:12:0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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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一级建造师《法规》重点内容解析(97)

  2013年一级建造师报名专题一级建造师重点内容解析汇总    

  1Z302030 合同的效力

  1Z302031 掌握合同的生效

  一、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完成了签订合同过程,并就合同内容协商一致。合同成立不同于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是法律认可合同效力,强调合同内容合法性。因此,合同成立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而合同生效体现国家意志。

  (一)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

  1.存在订约当事人

  合同成立首先应具备双方或者多方订约当事人,只有一方当事人不可能成立合同。例如,某人以某公司的名义与某团体订立合同,若该公司根本不存在,则可认为只有一方当事人,合同不能成立。

  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

  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是订约双方或者多方经协商,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3.经历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

  《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缔约当事人就订立合同达成合意,一般应经过要约、承诺阶段。若只停留在要约阶段,合同根本未成立。

  (二)合同成立时间

  合同成立时间关系到当事人何时受合同关系拘束,因此合同成立时间具有重要意义。确定合同成立时间,遵守如下规则:

  根据《合同法》第32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各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不在同一时间的,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根据《合同法》第33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此时,确认书具有最终正式承诺的意义。

  (三)合同成立地点

  合同成立地点可能成为确定法院管辖的依据,因此具有重要意义。确定合同成立地点,遵守如下规则:

  根据《合同法》第34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根据《合同法》第35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重点解析]

  1.理解合同成立的含义,注意掌握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关系。

  2.如何确定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是很适合命题的,需要很好地掌握。

  3.注意第32条、第35条中的“或者”的含义。

  二、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指合同具备生效条件而产生法律效力。所谓产生法律效力指合同对当事人各方产生法律拘束力,即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受法律保护,当事人的合同义务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

  合同生效需要具备以下要件:

  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重点解析]

  1.这四个有效合同成立的要件与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条件相同,可以对比记忆。事实上,签订合同本身也是一种民事行为, 当然与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相同了。

  2.要求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不要求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应注意,缺乏意思表示真实,并不绝对导致合同一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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