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一级建造师 > 一级建造师备考资料 > 《法规》精要考点:撤销权

《法规》精要考点:撤销权

更新时间:2013-12-26 14:16:1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一级建造师报名、考试、查分时间 免费短信提醒

地区

获取验证 立即预约

请填写图片验证码后获取短信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张图片

免费获取短信验证码

摘要 《法规》精要考点:撤销权

   《法规》合同的履行汇总

  撤销权

  (一)概念

  债权人对债务人危害其债权实现的不当行为,有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二)规定

  1.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3.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三)构成要件

  1.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

  2.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发生在债权人 债权成立之后;

  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效力;

  4.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侵害债权人的债权。

  (四)行使主体:债权人。

  (五)行使方式:通过向法院起诉。

  (六)行使期限

  1.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2.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有行使的,该撤销权消灭。

  环球网校友情提示如果您在此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频道考试论坛,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

  编辑推荐

  2013年一级建造师真题答案解析专题

  智珠在握:全国一级建造师疑问全解专题

分享到: 编辑:环球网校

资料下载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真题练习

一级建造师资格查询

一级建造师历年真题下载 更多

一级建造师每日一练 打卡日历

0
累计打卡
0
打卡人数
去打卡

预计用时3分钟

环球网校移动课堂APP 直播、听课。职达未来!

安卓版

下载

iPhone版

下载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