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诉讼法》修改对建造师考试的影响(下)
新《民事诉讼法》修改对建造师考试的影响 : 下篇
(四)民事诉讼的执行程序
一、执行程序的概念
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具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履行其给付义务的行为。
二、执行根据(均是“发生法律效力的”)
(1)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以及生效的调解书等。
(2)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3)仲裁机构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生效的仲裁调解书。
(4)公证机关依法作出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5)人民法院作出的先予执行的裁定、执行回转的裁定以及承认并协助执行外国判
决、裁定或裁决的裁定。
(6)我国行政机关作出的法律明确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决定。
三、执行案件的管辖
◆第一审人民法院
◆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四、执行程序
包括申请执行和移交执行两种。以当事人申请执行为原则,以审判员主动交付执行为例外;
(一)申请(注意时效期间为2年,同时注意起算)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执行(法院主动交付执行的案件)
提交执行的案件有三类:★
(1)判决、裁定具有交付赡养费、抚养费、医药费等内容的案件;
(2)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
(3)审判人员认为涉及国家、集体或公民重大利益的案件。
(三)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略
五、执行中的其他特殊问题
(三)执行和解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
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失效法律文书的执行。(2011年单选第19题)经常考
六、执行措施(09年单选)(新法有变化)
(1)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4)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5)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
(6)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7)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8)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9)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10)债权人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中对于执行措施增加了两条:
1、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1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报告财产状况
2、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3、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具体见324页)
七、执行中止和终结
执行中止 |
执行终结 |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中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
【小结】本问题也是新法中变化较多的内容。重点掌握执行和解中恢复对原失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案件的管辖法院,执行的中止和终结。
【本节小结】本节是本章的重点。尤其是随着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修订,本年度考试中本节内容尤其显得重要。在重点掌握经典考点(管辖、代理、诉讼时效)的同时,对于新修订的内容(证据、一审、二审以及执行程序)也需重点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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