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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一建法规教材1Z30401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和内容

更新时间:2015-09-17 14:31:31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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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Z30401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和内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中的重要部分,是指施工人(承包人)根据发包人 的委托,完成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工作,发包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 面形式。

  书面形式合同的内容明确,有据可查,对于防止和解决争议有积极意义。口头形式合 同具有直接、简便、快速的特点,但缺乏凭证,一旦发生争议,难以取证,且不易分清责任。其他形式合同,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或者特定情形推定合同的成立,也可以称之为默示合同。

  《合同法》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即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除法律规定的以外,主要由合同的条款确 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如有形财产、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3)数量,应选择使用共同接受的计量单位、计量方法和计量工具;(4)质量,国家有强制性标准的,必须按照强制性标准执行,并可约定质量检验方法、质量责任期限与条件、对质量提出异议的条件与期限等;(5)价款或者报酬,应规定清楚计算价款或者报酬的方法;(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可在合同中约定定金、违约金、赔偿金额以及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等; (8)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约定的条款,也作为合同的主要条款。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

  《合同法》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 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 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一)工程范围

  工程范围是指施工的界区,是施工人进行施工的工作范围。

  (二)建设工期

  建设工期是指施工人完成施工任务的期限。在实践中,有的发包人常常要求缩短工 期,施工人为了赶进度,往往导致严重的工程质量问题。因此,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双方 当事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确定合理的建设工期。

  (三)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

  中间交工工程是指施工过程中的阶段性工程。为了保证工程各阶段的交接,顺利完成 工程建设,当事人应当明确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

  (四)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条款是明确施工人施工要求,确定施工人责任的依据。施工人必须按照工程 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发包人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五)工程造价

  工程造价是指进行工程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措施费等。在实践中,有的发包人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往往压低工程造价,而施工人为了盈利或不亏本,不得不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结果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甚至造成严重的工程质量事故。因此,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双方当事人应当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六)技术资料交付时间

  技术资料主要是指勘察、设计文件以及其他施工人据以施工所必需的基础资料。当事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技术资料的交付时间。

  (七)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

  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是指由哪一方当事人提供工程所需材料设备及其应承担的责任。材料和设备可以由发包人负责提供,也可以由施工人负责采购。如果按照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采购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发包人应当保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施工人则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

  (八)拨款和结算

  拨款是指工程款的拨付。结算是指施工人按照合同约定和已完工程量向发包人办理工程款的清算。拨款和结算条款是施工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和报酬的依据。

  (九)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条款一般应当包括验收范围与内容、验收标准与依据、验收人员组成、验收方式和日期等内容。

  (十)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十一)双方相互协作条款

  双方相互协作条款一般包括双方当事人在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施工人及时向发包人提出开工通知书、施工进度报告书、对发包人的监督检查提供必要协助等。

  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承包双方的主要义务

  (一)发包人的主要义务

  1.不得违法发包

  《合同法》规定,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2.提供必要施工条件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3.及时检查隐蔽工程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4.及时验收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

  5.支付工程价款

  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

  (二)承包人的主要义务

  1.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2.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施工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第三人的,该分包合同无效。

  3.接受发包人有关检查

  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

  4.交付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5.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无偿修理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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