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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讲义

更新时间:2015-09-10 14:05:0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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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频道为您提供一级建造师考试必备的复习资料和试题,供考生复习备考之用,本文为一建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讲义,是考生必须要熟记和掌握的重点内容。2015年的一级建造师考试将于9月19日至20日举行,环球网校在此提醒广大考生做好复习备考。祝广大考生顺利通过一级建造师考试!

  第七章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24分,29分,25分,14分)

  一、工程建设标准(3分,3分,2分,3分)

  (一)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

  1、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2、涉及质量、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

  3、工程建设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4、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行业强制性标准的区分

  (1)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通用

  (2)行业强制性标准:行业专用

  5、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的区别:强制性标准必须采用,违反要承担行政甚至刑事责任;推荐性标准鼓励企业自愿采用,但一经约定,违反要承担违约责任。

  6、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一般每5年复审一次。

  7、地方标准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统一计划、统一审批、统一发布、统一管理;地方标准不得与国家或行业标准相抵触;地方标准应报国务院备案。

  8、企业标准不能低于国家、行业标准。

  (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规定

  1、拟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的,应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2、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在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改革后,我国目前实行的强制性标准包含三部分:

  (1)批准发布时已明确为强制性标准的;

  (2)批准发布时虽未明确为强制性标准,但其编号中不带“/T”的,仍为强制性标准;

  (3)自2000年后批准发布的标准,批准时虽未明确为强制性标准,但其中有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条文(黑体字),编号也不带“/T”的,也应视为强制性标准。

  4、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

  (1)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2)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3)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5)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注:所有阶段都可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

  (6)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定期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强制性标准的监督进行检查(注:对监督机构的监督)。

  3、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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