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法规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讲义
【摘要】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频道为您提供一级建造师考试必备的复习资料和试题,供考生复习备考之用,本文为一建法规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讲义,是考生必须要熟记和掌握的重点内容。2015年的一级建造师考试将于9月19日至20日举行,环球网校在此提醒广大考生做好复习备考。祝广大考生顺利通过一级建造师考试!
二、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9分,7分,5分,1分)
(一)对施工质量负责和总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
1、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
2、总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二)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规定
1、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2、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注:向建设单位,不是向设计单位)。
3、按图施工,遵守标准
(1)如果施工单位没有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首先要对建设单位承担违约责任(民事责任)
(2)如果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法律又将其确定为违法行为,要承担违法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三)对建筑材料、设备进行检验检测的责任
1、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施工检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1)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2)设计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的30%
(3)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中具备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3、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资质和检测规定
(1)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2)检测机构资质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没有相应资质,不得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3)质量检测业务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4)检测机构应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5)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
(6)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四)施工质量检验和返修的规定
1、施工质量检验制度
(1)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实施监理的工程为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2)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监理人不能按时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出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
(3)承包人覆盖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重新检查。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费用和延误的工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2、返修的责任
(1)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无论是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还是竣工验收时发现质量问题的工程,施工单位都要负责返修;对于非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也应当负责返修,但因此造成的损失及返修费由责任方承担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对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
(五)建立健全职工教育培训制度的规定(略)
(六)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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