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法规建设工程纠纷主要种类和法律解决途径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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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11分,23分,12分、14分)
一、建设工程纠纷主要种类和法律解决途径(2分,3分,0分,1分)
(一)建设工程纠纷的主要种类
1、建设工程民事纠纷
(1)包括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
(2)民事纠纷的特点
1)法律地位平等
2)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3)可处分性
2、建设工程行政纠纷
(1)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奖励;行政裁决。
(2)行政行为的特点:
1)执行法律的行为
2)具有一定的裁量性
3)行政主体单方意志性
4)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二)民事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
建设工程民事纠纷的处理方式主要有四种,分别是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
1、和解
(1)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即可自行和解;即使在申请仲裁或诉讼后仍然可以和解。
(2)当事人申请仲裁后,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注:不能制作调解书,教材错误),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3)和解可以发生在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当事人和解以后,可以请求法院调解,制作调解书(注:不能制作裁决书),产生法律效力。
(4)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不履行可以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5)在执行中达成的和解协议,产生结束执行程序的效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或者反悔的,对方当事人只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按照原生效法律文书强制执行。
2、调解
(1)调解类型
1)人民调解:一般无法律约束力,但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并经裁定协议有效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2)专业机构(中国国际商会和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无法律约束力)
3)争议评审机制的规定(无法律约束力)
4)行政调解(无法律约束力)
5)仲裁调解(有法律约束力)
6)法院调解(有法律约束力)
(2)调解协议自最后一方签字时生效
(3)对行政调解不服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3、仲裁的基本特点
(1)自愿性(要有仲裁协议)
(2)专业性 (3)独立性
(4)保密性(不公开审理)
(5)快捷性(一裁终局)
(6)执行的强制性和广泛性
4、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
(1)公权性
(2)程序性
(3)强制性
5、争议评审机制:评审组的建议或裁决不具有强制力,不接受仍可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
(三)行政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
1、行政复议:审查合法性、适当性
2、行政诉讼:审查合法性
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基本关系:
(1)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的以外,行政纠纷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申请行政复议还是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将纠纷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除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以外,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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