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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经济教材:1Z102031 收入的分类及确认

更新时间:2015-09-11 10:00:0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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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频道为您提供一级建造师考试必备的复习资料和试题,供考生复习备考之用,本文为一建经济教材:1Z102031  收入的分类及确认,是考生必须要熟记和掌握的重点内容。2015年的一级建造师考试将于9月19日至20日举行,环球网校在此提醒广大考生做好复习备考。祝广大考生顺利通过一级建造师考试!

  1 Z 1 0 2 0 3 0 收入

  1Z102031 收入的分类及确认

  一、收入的概念及特点

  狭义上的收入,即营业收入,是指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

  广义上的收入,包括营业收入、投资收益、补贴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营业收入是构成企业利润的主要来源,《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和《企业会计制度》对营业收入的分类、确认、计量和核算有具体的规定。

  收入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1.收入从企业的日常活动中产生,而不是从偶发的交易或事项中产生。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了完成所有的经济目标而从事的一切活动。这些活动具有经常性、重复性和可预见性的特点。如制造企业销售产成品,商品流通企业销售商品等。与日常活动相对应,企业还会发生一些偶然的事项,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入,如出售固定资产、接受捐赠等。由这种偶然发生的非正常活动产生的收入则不能作为企业的收入。

  2.收入可能表现为企业资产的增加,也可能表现为企业负债的减少,或二者兼而有之收入通常表现为资产的增加,如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并取得收入的同时,银行存款增加;有时也表现为负债的减少,如预收款项的销售业务,在提供了商品或劳务并取得收入的同时,预收账款将得以抵偿。有时这种预收款业务在预收款得以抵偿后,仍有银行存款的增加,此时即表现为负债的减少和资产的增加兼而有之。

  3.收入能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加,收入是与所有者投入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这里的流人是总流入,而不是净流人。根据“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会计恒等式,收入无论表现为资产的增加还是负债的减少,最终必然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不符合这一特征的经济利益流人,也不是企业的收入。

  4.收入只包括本企业经济利益的流人,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如代国家收取的增值税,旅行社代客户收取门票、机票,还有企业代客户收取的运杂费等。因为代收的款项,一方面增加企业的资产,一方面增加企业的负债,但它不增加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也不属于本企业的经济利益,不能作为本企业的收入。

  二、收入分类

  按收入的性质,企业的收入可以分为建造(施工)合同收入、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等。

  1.建造(施工)合同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签订建造(施工)合同并按合同要求为客户设计和建造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而取得的收入。其中,建筑业企业为设计和建造房屋、道路等建筑物签订的合同也叫做施工合同,按合同要求取得的收人称为施工合同收入。

  2.销售商品收入是指企业通过销售产品或商品而取得的收入。建筑业企业销售商品主要包括产品销售和材料销售两大类。产品销售主要有自行加工的碎石、商品混凝土、各种门窗制品等;材料销售主要有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周转材料、包装物等。

  3.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提供劳务作业而取得的收入。建筑业企业提供劳务一般均为非主营业务,主要包括机械作业、运输服务、设计业务、产品安装、餐饮住宿等。提供劳务的种类不同,完成劳务的时间也不同,有的劳务一次就能完成,且一般均为现金交易,如餐饮住宿、运输服务等;有的劳务需要较长一段时间才能完成,如产品安装、设计业务、机械作业等。提供劳务的种类和完成劳务的时间不同,企业确认劳务收入的方法也不同,一般应分别不跨年度和跨年度情况进行确认和计量。

  4。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是指企业通过让渡资产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如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取得的收入,企业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等。

  按企业营业的主次分类,企业的收入也可以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两部分。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内容的划分是相对而言,而不是同定不变的。主营业务收入也称基本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主要营业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可以根据企业营业执照上注明的主营业务范围来确定。主营业务收入一般占企业收入的比重较大,对企业的经济效益产生较大的影响。建筑业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是建造(施工)合同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也称附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非经常性的、兼营的业务所产生的收入,如销售原材料、转让技术、代购代销、出租包装物等取得的收入等。建筑业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主要包括产品销售收入、材料销售收入、机械作业收入、无形资产m租收入、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

  三、收入的确认原则

  有关建造(施工)合同所取得工程价款收入的确认与计量,详见1Z102032.本节仅对建筑业企业的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确认予以阐述。

  (一)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

  根据劳务交易结果是否能够可靠的估计,劳务收入应分别采用不同的方式予以确认。

  1.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3)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4)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劳务成本。

  (2)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人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三)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确认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等。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应当分别不同情况确定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金额:利息收入金额,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使用费收入金额,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时问和方法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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