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机电教材解读:1H414063 消防工程的验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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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414063 消防工程的验收程序
消防工程的验收是一个针对性强的专项工程验收,验收的目的是检查工程竣工后,其消防设施配置是否符合已获审核批准的消防设计的要求,消防验收合格是整个工程可以投入使用或生产的必备条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本条主要知识点是:消防工程验收的相关规定、消防工程验收所需资料及条件、消防工程验收的组织及验收程序、消防工程竣工的验收与备案。
一、消防工程验收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对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以及消防设计审核和申请消防验收,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1.人员密集场所
(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2.特殊建设工程
(1)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2)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3)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4)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一、消防工程验收所需资料及条件
(一)消防工程验收所需资料
1.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所有《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2.经公安消防部门批准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图纸,竣工图纸;
3.建筑消防设施(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电气检测等合格证明(包括产品合格证、认证证书、检测报告等);
4.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证明;
5.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限于含有建筑自动消防没施的建筑工程);
6.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报告(限于装饰装修工程);
7.经建设单位责任人签字认可的施工单位对隐蔽工程、固定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的安装、调试、开通纪录;
8.建设单位或本工程的各项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应急方案、防火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消防控制中心的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名单。
(二)消防工程的验收条件
1.技术资料应完整、合法、有效。消防工程的施工,应严格按照现行的有关规程和规范施工。应具备设备布置平面图、施工详图、系统图、设计说明及设备随机文件。并应严格按照经过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更改。
2.完成消防工程合同规定的工作量和变更增减的工作量,具备分部工程的竣工验收条件。
3.单位工程或与消防工程相关的分部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或已进行验收。
4.施工单位已经委托具备资格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进行技术测试,并已取得检测资料。
5.施工单位应提交:竣工图、设备开箱记录、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设计变更记录、调试报告、竣工报告。
6.建设单位应正式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提交申请验收报告并送交有关技术资料。
三、消防工程验收的组织及验收程序
(一)消防工程验收的组织形式
消防工程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主持,公安消防部门指挥,施工单位(土建、装饰、机电、消防专业等)具体操作,设计单位等参与。同时也应组织防火监督检查、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灭火战训和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二)消防工程验收程序
验收程序通常为验收受理、现场检查、现场验收、结论评定和工程移交等阶段。
1.验收受理
由建设单位向公安消防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对竣工工程进行消防验收,并提供有关书面资料,资料要真实有效,符合申报要求。
2.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主要是核查工程实体是否符合经审核批准的消防设计,内容包括房屋建筑的类别或生产装置的性质、各类消防设施的配备、建筑物总平面布置及建筑物内部平面布置、安全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的布置等。
3.现场验收
公安消防部门安排用符合规定的工具、设备和仪表,依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已安装的消防工程实行现场测试,并将测试的结果形成记录,并经参加现场验收的建设单位人员签字确认。
4.结论评定
现场检查、现场验收结束后,依据消防验收有关评定规则,对检查验收过程中形成的记录进行综合评定,得出验收结论,并形成《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5.工程移交
消防验收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将整个工程移交给使用单位或生产单位。工程移交包括工程资料移交和工程实体移交两个方面。工程资料移交包括消防工程在设计、施工和验收过程中所形成的技术、经济文件。工程实体移交表明工程的保管要从施工单位转为使用单位或生产单位,应按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办理工程实体的移交手续。
(三)施工过程中的消防验收
1.隐蔽工程消防验收
消防工程施工中的部分工程实体将被隐蔽起来,在整个工程建成后,其很难被检查和验收的,这部分消防工程要在被隐蔽前进行消防验收,称为隐蔽工程消防验收。
2.粗装修消防验收
消防工程的主要设施已安装调试完毕,仅留下室内精装修时,需配合安装的探测、报警、显示和喷头等部件时的消防验收,称为粗装修消防验收。粗装修消防验收属于消防设施的功能性验收。验收合格后,尚不具备投入使用的条件。
3.精装修消防验收
房屋建筑全面竣工,消防工程已按设计图纸全部安装完成并准备投入使用前的消防验收,称为精装修消防验收。验收合格后,房屋建筑具备投入使用条件。
(四)消防工程的验收与备案
1.消防验收是一个针对性强的专项工程验收,验收的目的是检查工程竣工后其消防设施配置是否符合已获审核批准的消防设计的要求,验收的申报者和组织者是工程的建设单位,验收的主持者是监理单位,验收的操作指挥者是公安消防部门,验收的结果是判定工程是否可以投入使用或投人生产或需进行必要的整改。
2.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消防工程竣工应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备案,公安消防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3.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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