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机电教材解读:1H431033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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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431033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的监督检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安全监察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特种设备产品质量性能和安全运行的一种重要监管手段,使特种设备的各项工作在法制化、规范化的环境下进行。本条的主要知识点是:特种设备制造过程和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的监督检验;起重机械的监督检验;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监督管理。
一、特种设备制造过程和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的监督检验
(一)监督检验要求和程序
1.法律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监督检验属于强制性的法定检验,是指在特种设备制造或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中,在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的主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验的依据),对上述过程(监督检验的对象)进行的验证性检验,“安全技术规范”指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
特种设备安全法还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提供特种设备相关资料和必要的检验、检测条件,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特种设备制造过程和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监督检验的程序
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程序一般为:申请、受理、监检(即实施过程)、出具监督检验证书。以锅炉安装为例,其程序和要求如下:
(1)安装单位在从事安装前并履行告知手续后,向锅炉使用地的承担相应范围的监检机构申请监检。并附以下资料各一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施工合同;施工计划。
(2)监检机构接到安装单位申请后,根据设备状况制定监检实施方案,安排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人员从事监检工作,并将承担监检工作的监检人员、监检方案(包括监检项目和要求)告知安装单位。
(3)安装单位在安装现场设专人做好配合工作和提供下列材料和条件:施工计划;质量管理手册和相关的管理制度;质量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工人名单和持证人员的相关证件;安装设备的出厂文件、施工工艺及相应的设计文件;施工过程的各种检查、验收资料;安装监检的情况。需要在现场设立办公场所的,准备必要的办公条件。
锅炉安装监检包括对安装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进行监检和对质量体系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在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监检员根据《监检大纲》要求进行核查、现场监督或实物检查等监检工作,并在锅炉安装单位提供的见证文件(检查报告、记录表、卡等)签字确认。
监检过程中卜监检人员进行记录,并根据记录填写《监检项目表》。监检机构或人员在监检中发现安装单位违反有关规定,一般问题向安装单位发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严重问题签发《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安装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并书面回复。
(4)锅炉安装监检结束后,监检机构出具《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证书》。证书在1 0个工作日(一般设备),或在30个工作日(大型设备)发出。
(二)违反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规定的法律责任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二、起重机械的监督检验
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应由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检。
(一)实施安装监检的起重机械
实施安装监检的起重机械有: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升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
从事起重机械安装的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施工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监检。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到施工现场实施监检,监检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执行。
(二)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与首检
1.首检与实施首检的起重机械
首检,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没有实施安装监检以及以整机形式出厂,直接交付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在办理使用登记前由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相关法规规定的检验项目及其内容和方法进行的检验(即设备投入使用前的检验)。首检合格后方可办理登记。
国家质检总局对实施首检的起重机械制定了目录,主要类型和品种如下:
(1)流动式起重机(包括品种: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全路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全路面起重机等);
(2)铁路起重机;
(3)门座起重机(包括品种:港口台架起重机、液压折臂起重机);
(4)升降机(包括品种:电站提滑模装置、升降作业平台、高空作业车);
(5)旋臂式起重机(包括品种:柱式旋臂式起重机、壁式旋臂式起重机、平衡臂式起重机);
(6)轻小型起重设备(包括多种叉车、电动葫芦品种)。
2.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与首检要求
起重机械定期检查,是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的基础上,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纳入使用登记的再用起重机械进行的检验。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起重机械,全部实施定期检验。
(1)定期检验周期
桥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
轻小型起重设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旋臂式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2年1次。其中吊运熔融金属和炽热金属的起重机每年1次。
(2)检验项目
定期检验与首检项目和要求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进行。
检验程序至少应包括检验前准备、零部件检验、整机试验、缺陷及其处理、检验结果汇总、结论判定和出具检验报告等。性能试验中的额定载荷试验、静载荷试验、动载荷试验项目,首检和首次定期检验时必须进行;额定载荷试验项目,以后每隔1个检验周时进行1次。
进行首检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提供产品质量证明材料。
三、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
(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的要求
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1)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包括: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
(2)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3)检验、检测工作应当具备的条件: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考核,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资格,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工作要求
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依法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诚信的检验、检测服务。对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在检验、检测中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5.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变更执业机构的,1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四、监督管理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权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2.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4.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5.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行政审批事项规定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实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的许可工作,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许可。
(三)监督管理要求
1.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做出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2.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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