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法规讲义:1Z304015建设工程赔偿损失的规定
【摘要】一级建造师考试专业性强,知识点多且杂。在各位考生备考的过程中,如果能将知识点系统记忆,对于考点的融会贯通至关重要。本文为一级建造师法规讲义:1Z304015建设工程赔偿损失的规定,希望大家通过此文对时间方面的知识点联系记忆。希望能助各位一级建造师考生一臂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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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题示例】
1.某施工合同中约定垫资但未约定垫资利息,施工企业请求法院判决建设单位返还垫资及利息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预见的判决结果是( )。
A.返还垫资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B.认定垫资违法,利息予以没收
C.返还垫资但不支付利息
D.返还垫资并双倍支付利息
2.某施工合同约定以《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作为结算依据,该工程结算价约4000万元,发包人应从接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 )天内核对(审查)完毕并提出审查意见。
A.20 B.30 C.60 D.45
【提示】参看P293,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三)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 审查时间
500万元以下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500万元-2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2000万元-5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5000万元以上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1Z304015建设工程赔偿损失的规定
一、赔偿损失概念和特征――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二、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略)
三、赔偿损失的范围―――直接损失
间接损失一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
四、约定赔偿损失与法定赔偿损失
1.违约金低于、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一当事人可请求法院裁量增加、适当减少
2.原则上约定赔偿优于法定赔偿
五、赔偿损失的限制: 不得超过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
一方违约,一方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赔偿损失:
发包人、承包人的损失赔偿――违约、违法的都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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