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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章节考点:合同法及价格法

更新时间:2016-02-22 09:36:01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424收藏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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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节 合同法及价格法

  一. 合同法

  当事人订立合同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1、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 要约及其有效的条件: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即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必须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2) 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3) 要约撤回通知必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撤销通知必须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下列情形不得撤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4) 要约的失效: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受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2、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 承诺的期限: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2) 承诺的生效: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3) 承诺的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4) 逾期承诺: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5) 要约内容变更: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为新要约;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除要约人未反对的,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3、 格式条款

  (1) 格式条款提供者的义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采用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3)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者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4、 缔约过失责任

  (1)构成条件:1)当事人有过错;2)有损害后果的发生;3)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造成的损失有因果关系。

  (2)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1)假借订立合同进行恶意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主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4)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不正当使用,泄露或不正当使用该商业秘密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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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合同的效力

  1.合同生效:合同依法成立之时就是合同生效之日,两者在时间上是同步的。

  2.效力待定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下列情形合同有效:1)经过其法定代理人追认的合同;2)纯获利益的合同;3)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相对人可在1个月内催告法定代理人追认,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2) 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

  1) 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2) 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表见代理是善意相对人通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3)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的效力,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该代表行为有效。

  4) 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合同的效力,一般无效,但经权利人追认的或取得处分权的有效。

  3.无效合同

  (1)无效合同的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合同部分条款无效的情形: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4.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

  (1)合同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情形: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是显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不得撤销

  (2)撤销权的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已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3)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无效合同或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应然有效;合同无效、被撤销或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处理:1)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2)赔偿损失;3)归还国家所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

  (三)合同的履行

  1.履行原则:全面适当履行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2.一般规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照上述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3.价格调整:《合同法》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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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5.合同履行中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

  (1)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债权人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四)合同的转让和变更: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2)债务转让(应经债权人同意);(3)债权债务一并转让。

  (五)合同的终止

  1.终止条件: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消;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一人;7)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以及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的履行。

  2.合同的解除:1)约定解除条件(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当条件成就时,可以解除合同);2)法定解除条件(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标的物的提存: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②债权人下落不明;③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果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债务人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期限为5年,超过该期限,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六)违约责任

  1.特点:1)违约责任以有效合同为前提;2)违约责任以违反合同义务为要件;3)违约责任可由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约定;4)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赔偿责任。

  2.承担方式:1)继续履行;2)采取补救措施;3)赔偿损失;4)违约金;5)定金(给付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收受方违约双倍返还;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一方违约,对方可任选。)

  (七)合同争议的解决

  解决方式:1)和解;2)调解;3)仲裁;4)诉讼;调解:1)民间调解;2)仲裁机构调解;3)法庭调解;仲裁:只能在仲裁和诉讼两者选一

  二.价格法

  1.政府定价的商品:①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②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③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④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⑤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2.定价依据:政府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时,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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