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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章节重点:第二章

更新时间:2018-01-05 09:14:33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51收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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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2018年造价工程师考试时间为10月27日、28日,考试时间已定,备考自当开始。小编为大家整理: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科目第二章的章节重点,绝对的干货。Ctrl+D收藏本页吧。  第二章 相关法律法规  

  【摘要】2018年造价工程师考试时间为10月27日、28日,考试时间已定,备考自当开始。小编为大家整理: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科目第二章的章节重点,绝对的干货。Ctrl+D收藏本页吧。

  第二章 相关法律法规

  考点1 建筑法及相关条例

  (教材内容有重复)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从业资格两个方面。

  2、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重点)

  建筑工程发包

  (1)发包方式

  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建筑工程承包

  (1)承包资质。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联合承包。

  大型建筑工程或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3)工程分包。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除总承包合同中已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4)禁止行为。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考点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考点3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考点4 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重点考点

  1、招标投标法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投标

  3、开标、评标和中标

  招投标是第二章的重点,在这里只列出几个点,考生们需认真复习教材上的这一整节。

  考点5 合同法

  1、格式条款(重点)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1)格式条款提供者的义务。

  (2)格式条款无效。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此外,《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同样适用于格式合同条款。

  (3)格式条款的解释。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考点6 价格法

  1、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经营者享有如下权利:①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②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③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④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2、政府的定价行为

  政府定价的商品

  对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①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②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③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④ 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⑤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定价依据

  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时,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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