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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一级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备考讲义:第六章第三节

更新时间:2019-12-27 09:41:57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268收藏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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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新一轮的备考拉开序幕,环球网校为考生整理分享了“2020年一级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备考讲义:第六章第三节”,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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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承包阶段造价管理

一、施工招标方式和程序

(一)施工招标方式

根据《招标投标法》,工程施工招标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1.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又称无限竞争性招标,是指招标人按程序,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具备条件的施工承包商投标竞争,然后从中确定中标者并与之签订施工合同的过程。

公开招标方式的优点是,招标人可以在较广的范围内选择承包商,投标竞争激烈,择优率更高,有利于招标人将工程项目交予可靠的承包商实施,并获得有竞争性的商业报价,同时,也可在较大程度上避免招标过程中的贿标行为。因此,国际上政府采购通常采用这种方式。

公开招标方式的缺点是,准备招标、对投标申请者进行资格预审和评标的工作量大,招标时间长、费用高。同时,参加竞争的投标者越多,中标的机会就越小;投标风险越大,损失的费用也就越多,而这种费用的损失必然会反映在标价中,最终会由招标人承担,故这种方式在一些国家较少采用。

2.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也称有限竞争性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形式邀请预先确定的若干家施工承包商投标竞争,然后从中确定中标者并与之签订施工合同的过程。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时,邀请对象应以5-10家为宜,至少不应少于3家,否则就失去了竞争意义。与公开招标方式相比,邀请招标方式的优点是不发布招标公告,不进行资格预审,简化了招标程序,因而节约了招标费用、缩短了招标时间。而且由于招标人比较了解投标人以往的业绩和履约能力,从而减少了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商违约的风险。对于采购标的较小的工程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比较有利。此外,有些工程项目的专业性强,有资格承接的潜在投标人较少或者需要在短时间内完成投标任务等,不宜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也应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值得注意的是,尽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时不进行资格预审,但为了体现公平竞争和便于招标人对各投标人的综合能力进行比较,仍要求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有关资质资料,在评标时以资格后审的形式作为评审内容之一。

邀请招标方式的缺点是,由于投标竞争的激烈程度较差,有可能会提高中标合同价;也有可能排除某些在技术上或报价上有竞争力的承包商参与投标。

(二)施工招标程序

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在程序上的主要差异:一是使施工承包商获得招标信息的方式不同;二是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方式不同。但是,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均要经过招标准备、正式招标、决标成交三个阶段。

二、施工招标策划

施工招标策划主要包括施工标段划分、合同计价方式及合同类型选择等内容。

(一)施工标段划分

工程项目施工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影响标段划分的因素有很多。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内容、规模和专业复杂程度确定招标范围,合理划分标段。对于工程规模大、专业复杂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管理能力有限时,应考虑采用施工总承包的招标方式选择施工队伍。这样,有利于减少各专业之间因配合不当造成的窝工、返工、索赔风险。但采用这种承包方式,有可能使工程报价相对较高。对于工艺成熟的一般性项目,涉及专业不多时,可考虑采用平行承包的招标方式,分别选择各专业承包单位并签订施工合同。采用这种承包方式,建设单位一般可得到较为满意的报价,有利于控制工程造价。

划分施工标段时,应考虑的因素包括:工程特点、对工程造价的影响、承包单位专长的发挥、工地管理等。

(1)工程特点。如果工程场地集中、工程量不大、技术不太复杂,由一家承包单位总包易于管理,则一般不分标。但如果工地场面大、工程量大,有特殊技术要求,则应考虑划分为若干标段。

(2)对工程造价的影响。通常情况下,一项工程由一家施工单位总承包易于管理,同时便于劳动力、材料、设备的调配,因而可得到交底造价。但对于大型、复杂的工程项目,对承包单位的施工能力、施工经验、施工设备等有较高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划分标段,就可能使有资格参加投标的承包单位大大减少。竞争对手的减少,必然会导致工程报价的上涨,反而得不到较为合理的报价。

(3)承包单位专长的发挥。工程项目是由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或专业工程组成,在考虑划分施工标段时,既要考虑不会产生各承包单位施工的交叉干扰,又要注意各承包单位之间在空间和时间上的衔接。

(4)工地管理。从工地管理角度看,分标时应考虑两方面问题:一是工程进度的衔接,二是工地现场的布置和干扰。工程进度的衔接很重要,特别是工程网络计划中关键线路上的项目一定要选择施工水平高、能力强、信誉好的承包单位,以防止影响其他承包单位的进度。从现场布置的角度看,承包单位越少越好。分标时要对几个承包单位在现场的施工场地进行细致周密的安排。

(5)其他因素。除上述因素外,还有许多其他因素影响施工标段的划分,如建设资金、设计图纸供应等。资金不足、图纸分期供应时,可先进行部分招标。

总之,标段的划分是选择招标方式和编制招标文件前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需要考虑上述因素综合分析后确定。

(二)合同计价方式

施工合同中,计价方式可分为三种,即:总价方式、单价方式和成本加酬金方式。相应的施工合同也称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其中成本加酬金的计价方式又可根据酬金的计取方式不同,分为百分比酬金、固定酬金和目标成本加奖罚4中计价方式。

(三)合同类型的选择

施工合同有多种类型。合同类型不同,合同双方的义务和责任不同,各自承担的风险也不尽相同。建设单位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来选择适合的合同类型:

(1)工程项目的复杂程度。建设规模大且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承包风险较大,各项费用不易准确估算,因而不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最好是对有把握的部分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估算不准的部分采用单价合同或成本加酬金合同。有时,在同一施工合同中采用不同的计价方式,是建设单位与施工承包单位合理分担施工风险的有效办法。

(2)工程项目的设计深度。工程项目的设计深度是选择合同类型的重要因素。如果已完成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详细而明确,则可选择总价合同;如果实际工程量与预计工程量可能有较大出入时,应优先选择单价合同;如果只完成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工程量清单不够明确时,则可选择单价合同或成本加酬金合同。

(3)施工技术的先进程度。如果在工程施工中有较大部分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建设单位和施工承包单位对此缺乏经验,又无国家标准时,为了避免投标单位盲目地提高承包价款,或由于对施工难度估计不足而导致承包亏损,不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而应选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4)施工工期的紧迫程度。对于一些紧急工程(如灾后恢复工程等),要求尽快开工且工期较紧时,可能仅有实施方案,还没有施工图纸,施工承包单位不可能报出合理的价格,选择成本加酬金合同较为合适

三、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一)国内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我国的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有多种,有代表性的有国家九部委联合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中的合同条款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3)。

1.《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

为规范施工招标文件编制活动,提高招标文件编制质量,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于2007年11月1日联合发布了《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包括封面格式和四卷8章内容,即: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合同条款及格式、工程量清单、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投标文件格式。《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适用于设计和施工不是由同一承包商承担的工程施工招标。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明确了施工合同条款由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两部分组成,同时规定了合同协议书、履约担保和预付款担保的文件格式。

(1)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2)发包人与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发包人义务。发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般义务包括:

①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②应委托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③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④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⑤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⑥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⑦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⑧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义务。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般义务包括:

①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②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③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④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⑤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⑥应按合同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⑦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⑧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商定或确定。

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⑩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承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合同价格和费用。

1)签约合同价。是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①暂列金额。是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一笔款项,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②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2)合同价格。是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价款调整、通过索赔应予补偿的金额。合同价格也是承包人完成全部承包工作后的工程结算价格。

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5)涉及费用的主要条款。

1)化石、文物。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2)专利技术。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3)不利物质条件。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合同约定的变更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4)材料和工程设备。

①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②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程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③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①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②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交通运输。

①场内施工道路。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②场外交通。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③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④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测量放线。

①施工测量。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②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③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8)施工安全责任。

①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a.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b.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②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工期延误。

①发包人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a.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b.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c.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d.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e.提供图纸延误;

f.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g.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②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0)暂停施工。除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客观原因必须暂停施工外,工程施工过程中,当一方违约使另一方受到严重损失的,受损方有权要求暂停施工。但暂停施工将会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为此,合同双方应尽量避免采取暂停施工的手段。

①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a.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b.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c.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d.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e.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②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③暂停施工后的复工。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④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承包人的责任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按有关变更条款的约定视为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1)工程质量。

①工程质量要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②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正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a.监理人重新检查。经监理人检查质量合格或监理人未按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b.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③清除不合格工程。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2)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6)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①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②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③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④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⑤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2)竣工验收过程。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处理:

①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②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③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④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7)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1)缺陷责任。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由缺陷责任方承担。

2)缺陷责任期的延长。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在缺陷责任期(或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3)保修责任。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8)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合同中关于争议解决条款的约定处理。

1)不可抗力的通知。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①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②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③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④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⑤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合同有关条款的约定,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

(9)争议的解决。

1)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①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争议评审。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老师组成。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间(示范文本)》的主要内容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通用条款中有关工程价款的规定如下:

(1)合同价格调整。在下述情况发生后30日内,合同双方均有权将调整合同价格的原因及调整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或监理人。经发包人确认的合理金额,作为合同价格的调整金额,并在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时支付或扣减调整的金顺额。一方收到另一方通知后15日内不予确认,也未能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已经同意该项价格的调整。合同价格调整包括以下情况:

1)合同签订后,因法律、国家政策和需遵守的行业规定发生变化,影响到合同价格增减的;

2)合同执行过程中,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涉及承包人投入成本增减的;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的停水、停电,停气、道路中断等,造成工程现场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承包人须提交报告并提供可证实的证明和估算);

4)发包人根据变更程序中批准的变更估算的增减;

5)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增减的款项调整。

对于合同中未约定的增减款项,发包人不承担调整合同价格的责任,适用法律另有规定时除外。合同价格的调整不包括合同变更。

(2)合同总价和付款。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根据变更和合同价格的调整,以及合同中其他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进行调整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合同价款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由发包人在中国境内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应依据合同约定的应付款类别和付款时间安排,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格。承包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专用条欲中约定。

(3)保函。

1)履约保函。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约保时,约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欲中约定。

2)支付保函。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支付保函。支付保函的格式、内容和提交时问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预付款保函。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时,预付款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交约保函时,履约保函的提交应为发包人支付各项款项的前提条件;未约定履约保函时,发包人按约定支付各项款项。

(4)预付款。

1)预付款金额。发包人同意将按合同价格的一定比例作为预付款金额,具体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预付款支付。合同约定了预付款保函时,发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及收到承包人提交的预付款保函后10日内,根据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一次支付给承包人;未约定预付款保函时,发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10日内,很据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一次支付给承包人。

3)预付款抵扣。预付款抵扣方式、抵扣比例和抵扣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在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或合同解除时,预付款尚未抵扣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承包人未能支付的.发包人有权按如下程序扣回顶付款的余顺:

①从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中一次或多次扣除;

②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不足以抵扣时,发包人有权从预付款保函(如约定提交)中扣除尚未抵扣完的顶付款;

③应付给承包人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不足以抵扣且合同未约定承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时,承包人应与发包人签订支付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支付时间安徘协议书;

④承包人未能按上述协议书执行,发包人有权从发约保函(如有)中抵扣尚未扣完的预付款。

工程预付款的支付依据预付款支付的约定执行。预付款抵扣完后,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退还付款保函。

5)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等,以及应付的其他进度款,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有两种,实际工作中只取其中一种,即或按月工程进度或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

1)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的,承包人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为基础,按每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的合同金额,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交付款申请.承包人提交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的,承包人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为基础,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付款期数、计每期达到的主要形象进度和(或〕完成的主要计划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等目标任务,以及每期付款金额,并依据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交当期付款申请报告。

3)付款申请报告中的款项,除了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的按工程进度款约定的款项类别,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的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当期计划申请付款的金额外,两种支付方式均还包括:①按合同价格调整约定的增减款项;②按预付款约定的支付及扣减的款项;③按缺陷责任保修金约定暂扣及支付的款项;④根据索赔结果增减的款项;⑤根据另行签订的本合同补充协议增减的款项。

4)发包人按付款计划表付款时,承包人的实际工作和(或)实际进度比付款计划表约定的关键路径的目标任务落后30日及以上时,发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商定减少当期付款金额,并有权与承包人共同调整付款计划表。承包人以后各期的付款申请及发包人的付款,以调整后的付款计划表为依据。

5)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不论采用哪种方式,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每月付款申请报告或提交的每期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的25日内审查并支付。

(6)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与支付。

1)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时扣减。发包人可很据约定的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颇和缺陷责任保修金暂扣的约定,暂时扣减缺陷责任保修金。

2)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支村。发包人应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时,将暂时扣减的全部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此后,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通知修复缺陷责任期内出责的缺陷或委托发包人修复该缺陷的,修复缺陷的费用,从余下的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颇中扣除。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15日内,将暂扣的缺陷责任保修金余额支付给承包人。

3)专用条款约定承包人可提交缺陷责任保修金保函的,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时,如承包人请求提供用于替代剩余的缺陷责任保修金的保函,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交的缺陷责任保修金保函后,向承包人支付保修金的剩余金款。此后,如承包人未能自费修复缺陷责任期内出责的缺陷或委托发包人修复该缺陷的,修复缺陷的费用从该保函中扣除。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15日内,退还该保函。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7)付款时间延误。因发包人的原因未能按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应从发包人收到付款申请报告后的第26日开始,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货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作为延期付款的违约金额。

发包人延误付款15日以上,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付款的,承包人可暂停部分工作,视为发包人导致的暂停,并遵照通用条款发包人暂停的约定执行。

双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书的,发包人应按延期付款协议书中约定的期数、时间、金额和利息付款,当双方未能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工程无法实施,承包人可停止部分或全部工程,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

发包人的延误付款达60日以上,并影响到整个工程实施的,承包人有权根据18.2款的约定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有权就因此增加的相关费用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8)税务与关税。发包人与承包人按国家有关纳税规定,各自展行各自的纳税义务,含与进口工程物资相关的各项纳税义务.合同一方享有本合同进口工程设备、材料、设备配件等进口增值税和关税减免时,另一方有义务就办理减免税手续给予协助和配合。

(9)索赔款项的支付。经协商或调解确定的、或经仲裁裁决的、或法院判决的发包人应得的索赔款项,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当月工程进度款或当期付款计划表的付款中扣减该索赔款项。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各期工程进度款中不足以抵扣发包人的索赔款项时,承包人应当另行支付。承包人未能支付,可协商支付协议,仍未支付时,发包人可从履约保函(如有)中抵扣。如履约保函不足以抵扣时,承包人须另行支付该索赔款项,或以双方协商一致的支付协议的期限支付。

经协商或调解确定的、或经仲裁裁决的、或法院判决的承包人应得的索赔款项,承包人可在当月工程进度款或当期付款计划表的付款申请中单列该索赔款项,发包人应在当期付款中支付该索赔款项。发包人未能支付该索赔款项时,承包人有权从发包人提交的支付保函(如有)中抵扣。如未约定支付保函时,发包人须另行支付该索赔款项。

(10)竣工结算。

1)提交竣工结算资料。承包人应在根据的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被发包人确认后的30日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最终竣工结算资科。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的30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双方就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科的修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承包人自费进行修正,并提交最终的竣工结算报告和最终的结算资料。

3)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按约定提交的最终竣工结算资料的30日内,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竣工款结清后5目内,发包人应将承包人按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按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

4)未能答复竣工结算报告。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根据约定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科的30日内,未能提出修改意见,也未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认可了该竣工结算资料作为最终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应很据约定,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5)发包人未能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①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结清应付给承包人的竣工结算的款项余额的,承包人有权从发包人根据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中扣减该款项的余额。

合同未约定发包人按提交支付保函或支付保函不足以抵偿应向承包人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项时,发包人从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资料后的第31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

②根据约定发包人未能在约定的30日内对竣工结算资料提出修改意见和答复,也未能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的,应从承包人提交该报告后的第31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

发包人在承包人提交最终竣工结算资料的90日内,仍未结清竣工结算款项的,承包人可依据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6)未能按时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的30日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科,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按时结清,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交付工程时,承包人应进行交付;发包人未要求交付工程时,承包人须承担保管、维护和保养的费用和责任,不包括根据工程接收的约定已被发包人使用、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的任何部分。

7)承包人未能支付竣工结算的款项:

①承包人未能按约定结清应付给发包人的竣工结算中的款项余额时,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根据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减该款项的余顺。

履约保函的金额不足以抵偿时,承包人应从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之后的31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货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承包人在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90日内仍未支付时,发包人有权根据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②合同未约定履约保函时,承包人应从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第31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如承包人在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90日内仍未支付时,发包人有权根据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8)竣工结算的争议。如在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科后的30日内,双方对工程竣工结算的价款发生争议时,应共同委托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按审核结果.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审核周期由合同双方与工程造价审核单位约定。对审核结果仍有争议时,依据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3.《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的主要内容

国家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3)。

(1)专业分包合同文件的组成。专业分包合同的当事人是承包人和分包人。对承包人和分包人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①合同协议书;②中标通知书(如有时);③分包人的投标函或报价书;④除总包合同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⑤合同专用条款;⑥合同通用条款;⑦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⑧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文件。

(12)专业分包合同中涉及工程费用的条款。

1)分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项目经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推迟开工日期。承包人赔偿分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2)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承包人向分包人发出暂停施工指令,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分包人停工和复工程序以及暂停施工所发生的费用,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3)分包工程质量应达到合同协议书和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质量评定标准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方法或额度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4)分包人应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分包人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承包人批准后实施,发生的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合同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依据工程报价书在合同协议书内约定。分包工程合同价款在合同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分包合同价款应与总包合同约定的方式一致,但分包合同价款与总包合同相应部分价款无任何连带关系。分包合同价款的主要形式有以下三种:

①固定价格。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②可调价格。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③成本加酬金。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6)采用可调价格计价方式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①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②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③一周内非分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④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分包人应当在合同价款调整情况发生后10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价款同期支付。承包人收到通知后10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7)分包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承包人接到报告后7天内自行按设计图纸计量或报经监理工程师计量。承包人在自行计量或由监理工程师计量前24小时应通知分包人,分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分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承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分包人,致使分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或因监理工程师的原因未计量的,从第8天起,分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分包人未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或其所提交的报告不符合承包人要求且未做整改的,承包人不予计量。对分包人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承包人不予计量。

8)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向分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0天内,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承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的调整、索赔的价款或费用以及其他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承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分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分包人可停止施工,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国际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国际上常用的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有:FIDIC编制的各类合同条件;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的“ICE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英国皇家建筑师学会的“RIBA/JCT合同条件”;美国建筑师学会的“AIA合同条件”;美国承包商总会的“AGC合同条件”;美国工程师合同文件联合会的“EJCDC合同条件”;美国联邦政府发布的“SF-23A合同条件”等。其中,以FIDIC编制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的“ICE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和美国建筑师学会的“AIA合同条件”最为流行。

1.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适用于土木工程施工的单价合同形式。由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两部分组成,并附有合同协议书、投标函和争端仲裁协议书。

构成FIDIC合同文件的各个组成部分应能互相说明、互相补充,合同文件解释的优先顺序如下:①合同协议书;②中标函;③投标书;④专用条件;⑤通用条件;⑥规范;⑦图纸;⑧资料表和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2.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中的各方主体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中,涉及的主体包括:业主、(咨询)工程师、承包商、指定分包商。

(1)业主。业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义务和权利包括:

1)应在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时间内给予承包商进入现场、占有现场各部分的权利。此项进入和占有权不可为承包商独享。

2)应根据承包商的请求,提供以下合理协助:取得与合同有关但不易得到的工程所在国的法律文本;协助承包商申请工程所在国要求的许可、执照或批准。

3)应负责保证在现场的业主人员和其他承包商做到与承包商的各项努力进行合作。

4)应在收到承包商的任何要求28天内,提出其已做并将维持的资金安排的合理证明,说明业主能够按规定支付合同价格。

5)如果根据合同条款或合同有关的另外事项,业主认为有权得到任何支付,和(或)对缺陷通知期限的延长,业主或者咨询工程师应当向承包商发出通知,说明细节。通知应当在业主了解引起索赔的事项或者情况后尽快发出。关于缺陷通知期限任何延长的通知,应在该期限到期前发出。

(2)(咨询)工程师。(咨询)工程师是指由业主所聘请的咨询公司委派的、直接对业主负责的咨询机构。(咨询)工程师根据施工合同,对工程的质量、进度和费用进行控制和监督,力求工程施工满足合同要求。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基于以(咨询)工程师为核心的管理模式,因此,在合同条款中明示的(咨询)工程师的权限较大。(咨询)工程师的权力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工程质量控制。主要表现在:对运抵施工现场材料、设备质量进行检查和检验;对承包商施工过程中的工艺操作进行监督;对已完工程部位的质量进行确认或拒收;发布指令要求对不合格工程部位采取补救措施等。

2)工程进度控制。主要表现在:审查批准承包商的施工进度计划;指示承包商修改施工进度计划;发布开工令、暂停施工令、复工令和赶工令。

3)工程付款控制。主要表现在:确定变更工程的估价;批准使用暂定金额和计日工;签发各种付款证书等。

4)施工合同管理。主要表现在:解释合同文件中的矛盾和歧义;批准分包工程(除劳务分包、采购分包及合同中指定的分包商对工程的分包);发布工程变更指令;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和缺陷责任证书;审核承包商的索赔;行使合同内必然引申的权力等。

(3)承包商。承包商是指其投标书已被业主接受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承包商的一般义务包括:

①应按照合同约定及(咨询)工程师的指示,设计(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实施和完成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②应提供合同规定的生产设备和承包商文件,以及此项设计、施工、竣工和修补缺陷所需的所有临时性或永久性的承包商人员、货物、消耗品及其他物品和服务。

③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责任。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商对所有承包文件、临时工程及按照合同要求的每项生产设备和材料的设计承担责任,不应对其他永久工程的设计或规范负责。

④当(咨询)工程师提出要求时,承包商应提交其建议采用的工程施工安排和方法的细节。

2)承包商提供履约担保。承包商应在收到中标函后28天内向业主提交履约担保,并向(咨询)工程师送副本一份。履约担保可分为企业法人提供的保证书和金融机构提供的保函两类。履约担保一般为不需承包商确认违约的无条件担保形式。履约保函应担保承包商圆满完成施工和保修的义务,而不是到(咨询)工程师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为止。但工程接收证书的颁发是对承包商按合同约定完满完成施工义务的证明,承包商还应承担的义务仅为保修义务,如果双方有约定的话,允许颁发整个工程的接收证书后将履约保函的担保金额减少一定的百分比。业主应在收到履约证书副本后21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承包商。

在下列情况下,业主可凭履约担保索赔:

①专用条款约定的缺陷通知期满后仍未能解除承包商的保修义务时,承包商应延长履约保函有效期而未延长;

②按照业主索赔或争议、仲裁等决定,承包商未向业主支付相应款项;

③缺陷通知期内承包商接到业主修补缺陷通知后42天内未派人修补;

④由于承包商的严重违约行为业主终止合同。

(4)指定分包商。指定分包商是由业主指定,完成某项特定工作内容并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的特殊分包商。业主有权将部分工程的施工任务或涉及提供材料、设备、服务等工作内容发包给指定分包商实施。由于指定分包商是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因而在合同关系方面与一般分包商处于同等地位,对其施工过程的监督、协调工作应纳入承包商的管理之中。

为了不损害承包商的利益,给指定分包商的付款应从暂定金额内开支。承包商在每个月末报送工程进度款支付报表时,(咨询)工程师有权要求其出示以前已按指定分包合同给指定分包商付款的证明。如果承包商没有合法理由而扣押指定分包商上个月应得工程款,业主有权按(咨询)工程师出具的证明从本月应得款中扣除相应金额直接付给指定分包商。

3.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中的争端解决

在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实施过程中,争端的解决方式有裁决、友好协商、仲裁等。

(1)裁决。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规定,争端应提交争端裁决委员会(DAB,DisputeAdjudicationBoard)裁决。

1)DAB的委任。DAB是根据投标书附录中的规定由合同双方共同设立的。DAB由1人或3人组成,如果投标书附录中没有注明成员的数目,且合同双方没有其他协议,则DAB应包含3名成员。若DAB成员为3人,则由合同双方各提名一位成员供对方认可,双方共同确定第三位成员作为主席。如果合同中有DAB成员的意向性名单,则必须从该名单中进行选择,除非被选择的成员不能或不愿接受DAB的委任。合同双方应当共同商定对DAB成员的支付条件,并由双方各支付酬金的一半。

任何成员的委任只有在合同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才能终止,业主或承包商各自的行动将不能终止此类委任。

2)DAB对争端的裁决。如果在合同双方之间产生起因于合同或实施过程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端(任何种类),包括对(咨询)工程师的任何证书的签发、决定、指示、意见或估价的任何争端,任何一方可以将此类争端事宜以书面形式提交DAB,供其裁定,并将副本送交另一方和(咨询)工程师。

DAB在收到书面报告后84天内对争端做出裁决,并说明理由。如果合同一方对DAB的裁决不满,则应在收到裁决后的28天内向合同对方发出表示不满的通知,并说明理由,表明准备提请仲裁。如果DAB未在84天内对争端做出裁决,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在84天期满后的28天内向对方发出要求仲裁的通知。如果双方接受DAB的裁决,或者没有按规定发出表示不满的通知,则该裁决将成为最终的决定并对合同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DAB的裁决做出后,在未通过友好解决或仲裁改变该裁决之前,双方应当执行该裁决。

(2)友好解决。在合同发生争端时,如果双方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要比通过仲裁、诉讼程序解决争端好得多。这样,既能节省时间和费用,也不会伤害双方的感情,使双方的良好合作关系能够得以保持。事实上,在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中产生的争端大都可通过友好协商得到解决。

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发出表示对裁决不满的通知后,合同双方在仲裁开始前应尽力以友好的方式解决争端。除非合同双方另有协议,否则,仲裁将在表示不满的通知发出后第56天或此后开始,即使双方未曾作过友好解决的努力。

(3)仲裁。除非通过友好解决,否则,如果DAB有关争端的决定未能成为最终决定并具有约束力时,此类争端应由国际仲裁机构最终裁决。

仲裁人应有全权公开、审查和修改(咨询)工程师的任何证书的签发、决定、指示、意见或估价,以及任何DAB有关争端事宜的裁决。(咨询)工程师有权作为证人向仲裁人提供任何与争端有关的证据。

合同双方的任一方在上述仲裁人的仲裁过程中均不受以前为取得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决定而提供的证据或论据或其不满意通知中提出的不满理由的限制。在仲裁过程中,可将DAB的决定作为一项证据。

工程竣工之前或之后均可开始仲裁。但在工程进行过程中,合同双方、(咨询)工程师以及DAB的各自义务不得因任何仲裁正在进行而改变。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但仲裁机构无权强制执行,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施工投标报价策略

投标报价策略可分为基本策略和报价技巧两个层面。

(一)基本策略

投标报价的基本策略主要是指投标单位应根据招标项目的不同特点,并考虑自身的优势和劣势,选择不同的报价。

1.可选择报高价的情形

投标单位遇下列情形时,其报价可高一些:施工条件差的工程(如条件艰苦、场地狭小或地处交通要道等);专业要求高的技术密集型工程且投标单位在这方面有专长,声望也较高;总价低的小工程,以及投标单位不愿做而被邀请投标,又不便不投标的工程;特殊工程,如港口码头、地下开挖工程等;投标对手少的工程;工期要求紧的工程;支付条件不理想的工程。

2.可选择报低价的情形

投标单位遇下列情形时,其报价可低一些:施工条件好的工程,工作简单、工程量大而其他投标人都可以做的工程(如大量土方工程、一般房屋建筑工程等);投标单位急于打入某一市场、某一地区,或虽已在某一地区经营多年,但即将面临没有工程的情况,机械设备无工地转移时;附近有工程而本项目可利用该工程的设备、劳务或有条件短期内突击完成的工程;投标对手多,竞争激烈的工程;非急需工程;支付条件好的工程。

(二)报价技巧

1.不平衡报价法

不平衡报价法适用于几种情况:

(1)能够早日结算的项目(如前期措施费、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等)可以适当提高报价,以利资金周转,提高资金时间价值。后期工程项目(如设备安装、装饰工程等)的报价可适当降低。

(2)经过工程量核算,预计今后工程量会增加的项目,适当提高单价,这样在最终结算时可多盈利;而对于将来工程量有可能减少的项目,适当降低单价,这样在工程结算时不会有太大损失。

(3)设计图纸不明确、估计修改后工程量要增加的,可以提高单价;而工程内容说明不清楚的,则可降低一些单价,在工程实施阶段通过索赔再寻求提高单价的机会。

(4)对暂定项目要作具体分析。因这一类项目要在开工后由建设单位研究决定是否实施,以及由哪一家承包单位实施。如果工程不分标,不会另由一家承包单位施工,则其中肯定要施工的单价可报高些,不一定要施工的则应报低些。如果工程分标,该暂定项目也可能由其他承包单位施工时,则不宜报高价,以免抬高总报价。

(5)单价与包干混合制合同中,招标人要求有些项目采用包干报价时,宜报高价。一则这类项目多半有风险,二则这类项目在完成后可全部按报价结算。对于其余单价项目,则可适当降低报价。

(6)有时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对工程量大的项目报“综合单价分析表”,投标时可将单价分析表中的人工费及机械设备费报得高一些,而材料费报得低一些。这主要是为了在今后补充项目报价时,可以参考选用“综合单价分析表”中较高的人工费和机械费,而材料则往往采用市场价,因而可获得较高的收益。

2.多方案报价法

多方案报价法是指在投标文件中报两个价:一个是按招标文件的条件报一个价;另一个是加注解的报价,即:如果某条款作某些改动,报价可降低多少。这样,可降低总报价,吸引招标人。

多方案报价法适用于招标文件中的工程范围不很明确,条款不很清楚或很不公正,或技术规范要求过于苛刻的工程。采用多方案报价法,可降低投标风险,但投标工作量较大。

3.无利润报价法

对于缺乏竞争优势的承包单位,在不得已时可采用根本不考虑利润的报价方法,以获得中标机会。无利润报价法通常在下列情形时采用:

(1)有可能在中标后,将大部分工程分包给索价较低的一些分包商;

(2)对于分期建设的工程项目,先以低价获得首期工程,而后赢得机会创造第二期工程中的竞争优势,并在以后的工程实施中获得盈利;

(3)较长时期内,投标单位没有在建工程项目,如果再不中标,就难以维持生存。因此,虽然本工程无利可图,但只要能有一定的管理费维持公司的日常运转,就可设法渡过暂时困难,以图将来东山再起。

4.突然降价法

突然降价法是指先按一般情况报价或表现出自己对该工程兴趣不大,等快到投标截止时,再突然降价。采用突然降价法,可以迷惑对手,提高中标概率。但对投标单位的分析判断和决策能力要求很高,要求投标单位能全面掌握和分析信息,做出正确判断。

5.其他报价技巧

(1)计日工单价的报价。如果是单纯报计日工单价,且不计入总报价中,则可报高些,以便在建设单位额外用工或使用施工机械时多盈利。但如果计日工单价要计入总报价时,则需具体分析是否报高价,以免抬高总报价。总之,要分析建设单位在开工后可能使用的计日工数量,再来确定报价策略。

(2)暂定金额的报价。暂定金额的报价有以下三种情形:

1)招标单位规定了暂定金额的分项内容和暂定总价款,并规定所有投标单位都必须在总报价中加入这笔固定金额,但由于分项工程量不很准确,允许将来按投标单位所报单价和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付款。这种情况下,由于暂定总价款是固定的,对各投标单位的总报价水平竞争力没有任何影响,因此,投标时应适当提高暂定金额的单价。

2)招标单位列出了暂定金额的项目和数量,但并没有限制这些工程量的估算总价,要求投标单位既列出单价,也应按暂定项目的数量计算总价,当将来结算付款时可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所报单价支付。这种情况下,投标单位必须慎重考虑。如果单价定得高,与其他工程量计价一样,将会增大总报价,影响投标报价的竞争力;如果单价定得低,将来这类工程量增大,会影响收益。一般来说,这类工程量可以采用正常价格。如果投标单位估计今后实际工程量肯定会增大,则可适当提高单价,以在将来增加额外收益。

3)只有暂定金额的一笔固定总金额,将来这笔金额做什么用,由招标单位确定。这种情况对投标竞争没有实际意义,按招标文件要求将规定的暂定金额列入总报价即可。

(3)可供选择项目的报价。有些工程项目的分项工程,招标单位可能要求按某一方案报价,而后再提供几种可供选择方案的比较报价。投标时,应对不同规格情况下的价格进行调查,对于将来有可能被选择使用的规格应适当提高其报价;对于技术难度大或其他原因导致的难以实现的规格,可将价格有意抬高得更多一些,以阻挠招标单位选用。但是,所谓“可供选择项目”,是招标单位进行选择,并非由投标单位任意选择。因此,虽然适当提高可供选择项目的报价,并不意味着肯定可以取得较好的利润,只是提供了一种可能性,一旦招标单位今后选用,投标单位才可得到额外利益。

(4)增加建议方案。招标文件中有时规定,可提一个建议方案,即可以修改原设计方案,提出投标单位的方案。这时,投标单位应抓住机会,组织一批有经验的设计和施工工程师,仔细研究招标文件中的设计和施工方案,提出更为合理的方案以吸引建设单位,促成自已的方案中标。这种新建议方案可以降低总造价或缩短工期,或使工程实施方案更为合理。但要注意,对原招标方案一定也要报价。建议方案不要写得太具体,要保留方案的技术关键,防止招标单位将此方案交给其他投标单位。同时要强调的是,建议方案一定要比较成熟,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5)采用分包商的报价。总承包商通常应在投标前先取得分包商的报价,并增加总承包商摊入的管理费,将其作为自己投标总价的一个组成部分一并列入报价单中。应当注意,分包商在投标前可能同意接受总承包商压低其报价的要求,但等总承包商中标后,他们常以种种理由要求提高分包价格,这将使总承包商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为此,总承包商应在投标前找几家分包商分别报价,然后选择其中一家信誉较好、实力较强和报价合理的分包商签订协议,同意该分包商作为分包工程的惟一合作者,并将分包商的姓名列到投标文件中,但要求该分包商相应地提交投标保函。如果该分包商认为总承包商确实有可能中标,也许愿意接受这一条件。这种将分包商的利益与投标单位捆在一起的做法,不但可以防止分包商事后反悔和涨价,还可能迫使分包商报出较合理的价格,以便共同争取中标。

(6)许诺优惠条件。投标报价中附带优惠条件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招标单位在评标时,除了主要考虑报价和技术方案外,还要分析其他条件,如工期、支付条件等。因此,在投标时主动提出提前竣工、低息贷款、赠给施工设备、免费转让新技术或某种技术专利、免费技术协作、代为培训人员等,均是吸引招标单位、利于中标的辅助手段。

五、施工评标与授标

(一)评标委员会及其组建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第12号),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单位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并应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1.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老师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老师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单位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2.评标委员会中老师成员的确定及要求

(1)评标老师的确定。评标委员会的老师成员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老师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老师库中的相关老师名单中确定。评标老师的确定,可采取随机抽取或直接确定的方式。一般项目,可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强或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老师难以胜任的,可由招标单位直接确定。

(2)评标老师的基本条件。评标老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1)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2)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3)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3)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

1)招标单位或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单位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4)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1)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单位或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单位、中介机构、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2)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二)评标的准备与初步评审

1.评标准备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编制供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

(1)招标的目标;

(2)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3)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

(4)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招标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标底应保密,并在开标时公布。评标时,标底仅作为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因此,了解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也是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完成的重要准备工作。

2.初步评审

根据九部委颁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初步评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合格性审查,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投标文件的形式审查。包括:

1)提交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与投标单位的名称一致;

2)投标函是否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

3)投标文件的格式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4)联合体投标人是否提交了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的成员组成与资格预审的成员组成有无变化;联合体协议书的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要求一致;

5)报价的唯一性。不允许投标单位以优惠的方式,提出如果中标可将合同价降低多少的承诺。这种优惠属于一个投标两个报价。

(2)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对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需要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的内容和方法与资格预审相同,包括: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资格证明文件的有效性;企业财务状况;类似项目业绩;信誉;项目经理;正在施工和承接的项目情况;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联合体投标的申请人提交联合体协议书的情况等。

(3)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响应性审查。包括:

1)投标内容是否与投标人须知中的工程或标段一致,不允许只投招标范围内的部分专业工程或单位工程的施工。

2)投标工期应满足投标人须知中的要求,承诺的工期可以比招标工期短,但不得超过要求的时间。

3)工程质量的承诺和质量管理体系应满足要求。

4)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形式和金额是否符合投标须知的规定。

5)投标人是否完全接受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如果有修改建议的话,不得对双方的权利、义务有实质性背离且是否为招标单位所接受。

6)核查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如果有计算错误,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时,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若是书写错误,当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时,以大写金额为准。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的错误予以修正后,请投标单位书面确认,作为投标报价的金额。投标单位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7)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提出不同意见。

(4)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设置的合理性审查。包括:

1)施工组织的合理性。包括: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与措施;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等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2)施工进度计划的合理性。包括:总体工程进度计划和关键部位里程碑工期的合理性及施工措施的可靠性;机械和人力资源配备计划的有效性及均衡施工程度。

3)项目组织机构的合理性。包括:技术负责人的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其他主要人员的配置是否满足实施招标工程的需要及技术和管理能力。

4)拟投入施工的机械和设备。包括:施工设备的数量、型号能否满足施工的需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是否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等。

初步评审的内容中,投标文件有一项不符合规定的评审标准时,即作废标处理。

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单位对投标文件中含意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但是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单位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单位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单位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单位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4.投标偏差及其处理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1)重大偏差。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2)投标文件没有投标单位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3)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4)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5)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6)投标文件附有招标单位不能接受的条件;

7)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除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外,应作废标处理。

(2)细微偏差。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单位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单位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单位的量化,量化标准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三)详细评审

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比较。通常情况下,评标方法有两种,即: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

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采用通用技术施工,项目的性能标准为规范中的一般水平,或者招标单位对施工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完成详细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价格比较一览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单位。“价格比较一览表”应当载明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对商务偏差的价格调整和说明以及已评审的最终投标价。

评标委员会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单位授权直接确定中标单位。经评审的投标价相等时,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单位自行确定。

2.综合评估法

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综合评估法适用于较复杂工程项目的评标,由于工程投资额大、工期长、技术复杂、涉及专业面广,施工过程中存在较多的不确定因素,因此,对投标文件评审比较的主导思想是选择价格功能比最好的投标单位,而不过分偏重于投标价格的高低。

综合评估法是指将各个评审因素(包括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以折算为货币或打分的方法进行量化,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需量化的因素及其权重,然后由评标委员会计算出每一投标的综合评估价或综合评估分,并将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采用打分法时,评标委员会按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单位授权直接确定中标单位。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单位自行确定。

根据综合评估法完成评标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综合评估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单位。“综合评估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所作的任何修正、对商务偏差的调整、对技术偏差的调整、对各评审因素的评估以及对每一投标的最终评审结果。

(四)评标报告

除招标单位授权直接确定中标单位外,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单位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废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8)经评审的投标单位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评标报告应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五)授标

1.中标单位的确定

对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单位应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单位。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单位可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单位。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上述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单位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单位。

招标单位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单位。

2.中标通知

中标单位确定后,招标单位应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单位。中标通知书对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单位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单位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六)签订施工合同

1.履约担保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单位以及联合体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单位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一般采用银行保函和履约担保书的形式,履约担保金额一般为中标价的10%。中标单位不能按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单位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单位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中标后的承包商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建设单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商。

2.签订合同

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一般情况下,中标价就是合同价。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中标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单位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单位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单位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单位向中标单位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单位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单位和未中标的投标单位退还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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