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造价工程师辅导:工程量清单招标的优越性
1、合理性:工程量清单招标方式,对各招标的工程量由招标方统一提供清单,有利于投标单位竞争,有利于发挥投标单位的自身优势和提高投标单位的素质,同时避免了预算工作的重复性和计算工程量的矛盾。工程量清单招标可以加强工程实施阶段结算与合同价的管理,方便工程结算,推进建筑企业适应市场的发展。充分体现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竞争机制。并且可以从细节上衡量投标企业的作价水平及其合理性,有利于正确评标等等。工程量清单符合现行招标法规,它是招标发展到一定水平,为完善招标投标制度,改进行政监督机制,引导招标投标向规范的市场经济过渡进而实现与国际惯例接轨所采取的比较科学、合理的招标方式。
2、缩短招标周期、避免重复劳动: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充分发挥标底中已有的工程量作用,避免了招标方、审核方、投标方重复做预算,节省大量的人、材、物,同时缩短招标时间、提高功效,克服由于误差带来的负面影响,准确合理公正,便于实际操作。
3、统一的报价依据、规范招标行为,公平竞争: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避免了工程招标中的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规行为,有利于廉政建设和净化建筑市场环境,规范招标行为。并消除因工程量不统一而引起的在标价上的误差,可以从细节上衡量投标企业的作价水平及其合理性,有利于正确评标。
4、符合国际惯例:在国际上承包工程合同通常有总体不变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和统包合同等几种。总价不变合同通常是通过投标商的竞争来决定工程的总价。即业主与承包单位按固定不变的工程造价进行结算,不因工程量、设备、材料价格,工资等的变动而调整合同价格。其缺点是往往由于承包单位要承担工程量与单价双重的风险,因此要价较高。单价合同即在整个合同期间执行同一合同单价,而工程量则按实际完成的数量结算,也就是量变价不变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即工程成本实报实销另加一笔支付给承包商的酬金。目前,单价合同形式国际上采用最为普遍《国际通用土建工程合同条件》中也作了量可变而价一般不变的规定。对承包商来说,工程量可按实调整,而综合单价不变。由于建设方或设计变更原因造成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合同中的工程量出入较大,使原订综合单价不合理时,则承包商可以要求调整综合单价。工程量清单招标正是符合单价合同的要求,是招标制度和造价管理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必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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