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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造价工程师《理论与法规》: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更新时间:2012-11-19 17:05:2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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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方便广大考生朋友准备2013年的造价工程师考试,环球网校特地对基础考点进行了汇总,希望能提高您的复习效率.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1.合同的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法》的定义,

1)合同主体的变更实质上就是合同的转移。

2)合同变更分为协议变更和法定变更。

2.合同的转让

1)合同债权(权利)转让

①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债权人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除非经受让人同意,否则,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

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券到期或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消。

2)合同债务(义务)转移

①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经债权人同意;

②原债务人享有的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也随债务转移而由新债务人享有;

3)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转让

①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适用上述债权债务转让;

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义务。

③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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