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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造价工程师《理论与法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更新时间:2012-11-19 17:06:4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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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方便广大考生朋友准备2013年的造价工程师考试,环球网校特地对基础考点进行了汇总,希望能提高您的复习效率.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终止的原因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A.债务已经按约定履行;B.合同解除;C.债务相互抵消;D.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E.债权人免除债务;F.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G.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2)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2.合同解除

合同履行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标的物提存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将标的物提存:A.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B.债权人下落不明;C.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D.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可依法拍卖或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3)债权人可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4)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期限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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