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造价工程师造价案例分析复习资料12
课程推荐:精品VIP―网+面强势结合 全程领跑套餐―赢在起跑线上
相关推荐:2014年造价工程师在线模考 造价工程师备考指南
案例:2001年初,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欲开发新区第三批商品房,是年4月,某市电视台发出公告,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招标人就该工程向社会公开招标,择其优者签约承建该项目。此公告一发,在当地引起不小反响,先后有二十余家建筑单位投标。原告A建筑公司和B建筑公司均在投标人之列。A建筑公司基于市场竞争激烈等因素,经充分核算,在标书中作出全部工程造价不超过500万元的承诺,并自认为依此数额,该工程利润已不明显。房地产开发公司组织开标后,B建筑公司投标数额为450万元。两家的投标均低于标底440万元。最后B建筑公司因价格更低而中标,并签订了总价包死的施工合同。该工程竣工后,房地产开发公司与B建筑公司实际结算的款额为510万元。A建筑公司得知此事后,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未依照既定标价履约,实际上侵害了自己的权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在投标过程中的支出等损失。
案例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经过招标投标程序而确定的合同总价能否再行变更的问题,这样做是否违反《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原则。当然,如果是招标人和中标人串通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自应对其他投标人作出赔偿。本案中无串通的证据,就只能认定调整合同总价是当事人签约后的意思变更,是一种合同变更行为。
依法律规定,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是固定总价合同,其特征在于:通过竞争决定的总价不因工程量、设备及原材料价格等因素的变化而改变,当事人投标标价应将一切因素涵盖,是一种高风险的承诺。当事人自行变更总价就从实质上剥夺了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价的权利并势必纵容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行为,因而这种行为是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构成对其他投标人权益的侵害,所以A建筑公司的主张应予支持。
环球网校友情提示:如果您在此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造价工程师考试频道及论坛,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
更多造价工程师信息:
编辑推荐:
最新资讯
- 2025年一级造价师《造价管理》知识点:平行承包模式2024-11-22
- 一级造价师土建工程量的计算:挑檐计算方法2024-11-21
- 2025年一级造价师《造价管理》知识点:要约2024-11-20
- 一级造价师工程清单大难题!施工材料价格如何准确判断?2024-11-20
- 一级造价师土建工程量的计算:过梁计算方法2024-11-19
- 2025年一级造价师《工程计价》知识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编制2024-11-18
- 免费分享:一级造价师《案例分析》十大知识点总结2024-11-18
- 2025年一级造价师《案例分析》知识点:授标--评标结果2024-11-17
- 2025年一级造价师《造价管理》知识点:合同终止2024-11-15
- 一级造价师土建工程量的计算:阳台计算方法2024-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