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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复习资料:竣工结算

更新时间:2014-07-10 10:27:2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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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竣工结算

  1)提交竣工资料。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被发包人认可后30天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者工程结算不能按时结清,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未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承担工程的保管、维护和保养的责任,但不包括已被发包人使用、接收的单项个和工程的任何部分。

  2)最终结算资料。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的竣工结算资料后30日内,经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双方就竣工结算报告和最终的结算资料的修改达成一致后,由承包人自费进行修正,并提交最终结算报告和最终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在30日内没有提出修改意见,也未答复的,视为发包人认可竣工结算资料最为最终的竣工结算资料。

  3)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算资料后的30日内,结清竣工结算款项。竣工结算结清5日内,发包人应将提交的履约保证函还给承包人;发包人如果提交了支付保函的,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提交的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

  (2)竣工结算的违约责任

  1)发包人的违约。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结清应付给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款项的,承包人有权从发包人提交的支付保函中扣减该款项的余额。合同未约定支付保函或者支付保函不足以抵偿向承包人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项时,发包人应从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资料后31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的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

  发包人在承包人提交最终竣工结算资料后90日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依据合同中有关争议和裁决条款的约定解决。

  2)承包人违约。承包人未能结清应付给发包人的竣工结算中的款项余额时,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证函中扣减该款项的余额。合同未约定履约保证函或履约保证函的金额不足以抵偿时,承包人应从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31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的罚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承包人在最终结算你资料提交后的90日内仍未支付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合同中有关争议和裁决条款的约定解决。

  (3)竣工结算的争议。在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掉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的30日内,双方对工程结算的价款发生争议时,应共同委托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按审核结果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审核周期有合同双方于工程造价审核单位约定。对审核结果有异议时,依据合同中有关争议和裁决条款的约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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