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造价师案例分析知识点:新增资产的划分与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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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资产的划分与核定
按照财务制度及有关规定,新增资产按资产性质划分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共五大类。
1、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如:1000元或1 500元或2 000元),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电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不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的资产为低值易耗品,应列入流动资产范围内,如企业自身使用的工具、器具、家具等。
2.流动资产。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运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货、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3.无形资产。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但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着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4.递延资产。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工程(如延长使用寿命的改装、翻修、改造等)支出等。
5.其他资产。其他资产是指具有专门用途,但不参加生产经营的经 国家批准的特种物质,银行冻结存款和冻结物质、涉及诉讼的财产等。
(一)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计算
计算以单项工程为对象,单项工程建成经验收合格,正式移交生产使用,即应计算新增固定资产价值。
1.计算新增固定资产价值时首先要清楚其包括的范围。新增固定资产价值一共包括三个内容,即交付使用的建安工程造价、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及工器具的费用、其他费用(包括土地征用及迁移费(即通过划拨方式取得无 限期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迁移费等)、联合试运费、勘察设计费、项目可行性研究费、施工机构迁移费、报废工程损失费和建设单位管理费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办公设备、活家具、用具和交通工具等的购置费。
.要理解计算方法,特别是其他费用的分摊方法。按照规定,增加固定资产的其他费用,应按各受益单项工程以一定的比例共同分摊。其基本原则是:建设单位管理费由建筑工程、安装工程、需安装设备价值总额等按比例分摊;而土地征用费、勘察设计费等只按建筑工程分摊。
3.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计算。计算以单项工程为对象,单项工程建成经有关部门验收鉴定合格,正式移交生产使用,即应计算新增固定资产价值。一次性交付生产或使用的工程一次计算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分期分批交付生产或使用的工程应分期分批计算新增固定资产价值。
(二)流动资产价值的确定
流动资产价值的确定中,主要是存货价值的确定,应区分是外购的还是自制的,两种途径取得的存货其价值的计算是不一样的。
(1)货币资金,即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包括在外埠存款、还未收到的在途资金、银行汇票和本票等资金)。一律按实际入账价值核定计入流动资产,
(2)应收和应预付款。包括应收工程款、应收销售款、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及预付分包工程款、预付分包工程备料款、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预付购货款和待摊费用。其价值的确定,一般情况下按应收和应预付款项的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时的实际成交金额或合同约定金额入账核算。
(3)各种存货是指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耗用而储存的各种自制和外购的各种货物,包括各种器材;低值易耗品和其他商品等。其价值确定:外购的,按照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途中合理损耗、入库前加工整理或挑选及缴纳的税金等项计价;自制的,按照制造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实际支出计价。
(三)无形资产价值的确定
无形资产的计价,原则上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主要是应明确无形资产所包含的内容,如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
①专利权的计价。专利权分为自制和外购两种。自制专利权,其价值为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计价。专利转让时(包括购入和卖出),其价值主要包括转让价格和手续费用。由于专利是具有专有性并能带来超额利润的生产要素,因此其转让价格不能按其成本估价,而应依据所带来的超额收益来估价。
②非专利技术的计价。非专利技术是指具有某种专有技术或技术秘密、技术诀窍,是先进的、未公开的、未申请专利的,可带来经济效益的专门知识和特有经验,它也包括自制和外购两种。外购非专利技术,应由法定评估机构确认后,再进一步估价,一般通过其产生的收益来估价,其方法类同专利技术。自制的非专利技术,一般不得以无形资产入账,自制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按新财务制度可作当期费用直接进入成本处理。这是因为非专利技术自制时难以确定是否成功,这样处理符合稳健性原则。
③商标权的价值。商标权是商标经注册后,商标所有者依法享有的权益,它受法律保障。分为自制和购入(转让)两种。企业购入和转让商标时,商标权的计价一般根据被许可方新增的收益来确定,自制的,尽管在商标设计、制作、注册和保护、广告宣传都要花费一定费用,一般不能作为无形资产入账,而直接以销售费用计入损益表的当期损益。
④土地使用权的计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则计价方法也有两种:一是建设单位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通过出让方式取得有限期的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出让金,应以无形资产计入核算,二是建设单位获得土地使用权原先是通过行政划拔的,就不能作为无形资产,只有在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才可作为无形资产计入核算。
无形资产入账后,应在其有限使用期内分期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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