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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更新时间:2024-04-19 13:21:42 来源:湖北省财政厅 浏览19收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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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4月17日,湖北省财政厅发布《湖北省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从通知获知实施办法新增内容有加强与省财政厅、市、州财政部门的日常沟通联系,建立重大信息及时报送机制。

4月17日,湖北省财政厅发布《湖北省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从通知获知实施办法新增内容有加强与省财政厅、市、州财政部门的日常沟通联系,建立重大信息及时报送机制。

官方公告如下:

为进一步做好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工作,促进湖北省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财政部令第97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中央、省加强财会监督工作有关意见精神和我省工作实际,我们对《湖北省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鄂财绩规〔2017〕16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湖北省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实施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背景

2019年,财政部发布第97号令《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按照国务院“一网通办”的改革要求,需要删除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提交纸质材料”相关要求,实现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管理全部网上办理。

2022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正式施行,市场监管总局同步印发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工商登记成为历史,需要将备案材料中“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等修改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023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省委、省政府两办也部署了财会监督工作相关具体实施方案。要求严肃财经纪律,健全财会监督体系,完善工作机制,提升财会监督效能,促进财会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贯通协调。要求按照财政部门主责监督、行业协会自律监督与评估机构执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资产评估行业的全面监管。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分九章六十八条,包括总则、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资产评估机构自主管理、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监督检查、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包括:

1.第一章分别对资产评估行业监管内容、监管原则、监管方式等都进行了明确。

监管内容:第一章总则规定: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单项资产、资产组合、企业价值、金融权益、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和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行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监管原则:第一章总则规定:湖北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市、州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门主责监督、行业协会自律监督与评估机构自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的方式,负责对湖北省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

监管方式:第一章总则规定:省财政厅负责制定、修订资产评估行业相关监督管理制度,统筹、指导和督促市、州财政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市、州财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资产评估行业实施监督管理。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协会章程等规定,负责全省资产评估行业的自律管理。

《实施办法》将权力下放到市级财政部门,主要因为:一是符合《资产评估法》规定。《资产评估法》第四十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监督管理评估行业”。二是符合改革精神。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作出的重要决策,省委、省政府多次发文要求我省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职能转变工作。三是有利于加强监管和服务。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州财政局对本行政区域内资产评估行业进行具体监管,能更好地服务当地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同时湖北省财政厅能够更好发挥监督管理职能。

2.第二章对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界定、从业要求等进行了明确规定: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包括资产评估师(含珠宝评估专业,下同)和具有资产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其他资产评估从业人员。

3.第三章对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从业要求及自主管理要求等进行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并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

4.第四章对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通过财政部建立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市、州财政部门备案。资产评估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5.第五章对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的工作职责等进行了规定。

6.第六章对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进行了规定:省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湖北省资产评估行业监督检查,同时对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实施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财政部汇报。市、州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资产评估行业开展监督检查。

7.第七章对资产评估行业调查处理工作进行了规定:资产评估委托人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对资产评估机构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相关行为,可以向对该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的市、州财政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对该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的市、州财政部门举报。财政部门接到投诉、举报的事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

8.第八章对资产评估行业中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法律责任及法律依据进行了明确,其中分别包括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资产评估协会、财政部门工作人员违规违法处罚规定及处罚依据等。

9.第九章对资产评估行业相关主体进行了明确,对外商参与境内资产评估业务进行了规定。

三、主要亮点

一是突出党对资产评估行业的领导。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把社会组织等基层组织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在三十四条增加“应当加强党建引领,依规依法履行职责。”等党建要求。

二是适应新形势、新变化要求,坚持与时俱进。为保证不与上位法发生冲突,第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修改内容做到了与《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财政部令第97号)规定保持一致;为适应新形势下机构改革要求,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修改内容做到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保持一致;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第三十六条增加了“积极配合财政部、省财政厅对资产评估机构开展的执业质量联合检查等监督检查工作,第三十八条增加了“加强业务统计分析和质量问题研判”新的监管要求。

第四十条新增“加强与省财政厅、市、州财政部门的日常沟通联系,建立重大信息及时报送机制。每年4月30日前,向省财政厅和有关市、州财政部门提供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信息,向省财政厅报送上年度工作总结和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报送机制。 

三是加强内控管理,完善内控制度。通过建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降低风险,提高风险承受能力,并且能够及时有效的发现和应对存在的各类风险。增设第三十九条,主要为省评协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完善财务、人事、资产等内部制度,加强对协会的日常监督,落实内部监督主体责任等自主监督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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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 编辑:李晓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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