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重点归纳:第十五章
第十五章 工资福利与工伤、生育保险
第一节 工资福利
一、工资分配的概念
是劳动者通过提供劳动从其所在用人单位获得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用人单位以各种形式支付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不包括支付劳动者的保险福利费用及其他非劳动收入。
二、工资的构成形式及基本原则
劳动报酬从构成形式上分: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和津贴
(一)计时工资。按照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月工资、日工资制、小时工资制。特点:操作简单,适用任何企业和工种
(二)计件工资。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特点是劳动报酬与劳动成果直接联系起来。
(三)奖金。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四)津贴和补贴。为了补偿职工特殊的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生活费用,以及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一类补充性费用。
1)特殊劳动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和额外消耗而设的津贴,如矿上井下津贴 。
2)特殊的劳动消耗和额外生活支出而设的津贴,林区津贴、山区驻岛津贴。
3)为特种保健要求而设的津贴。
(五)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工作制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劳动;工作日是法定节日的,支付给职工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期间,用人单位需依法支付工资。
三、工资支付
工资发放的具体办法: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一)工资支付的形式: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二)工资支付的项目:工资总额包括计时、计件、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其他工资。
不属于工资范围的有: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其他劳动收入(科学奖、改进奖、讲课费等)。
(三)工资的部分扣除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由于劳动者个人过失造成损失,按规定令其赔偿的。
(3)违反劳动纪律按规定扣除一定数额的工资。
(4)法院扣除的抚养费、赡养费或赔偿费。
(5)劳动者应偿还用人单位的债务。
(6)法律规定由劳动者本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
(7)法律要求用人单位代扣缴的其他费用。
四、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主要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支付的工资。
违反工资支付的主要法律责任: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未依法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报酬;逾期不支付,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用人单位违法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照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五、职工福利
1、职工福利:是指用人单位通过建立各种补贴制度和举办集体福利事业,解决职工个人难以解决的生活困难,方便、改善职工生活,保证职工身体健康和正常工作的一种福利制度。
2、职工福利的内容:集体福利和职工个人福利。职工福利又成为劳动者福利待遇。职工个人福利的主要内容是带薪休假、冬季取暖补贴、探亲假路费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职工生活困难补贴、职工正常死亡丧葬补助费等。企业的职工福利费主要在职工福利基金中列支,可分为三个方面:
1)为提供生活方便,减轻家务劳动负担而举办的集体福利设施,如食堂、幼儿园、浴室、哺乳室等。
2)为满足职工的不同需要,减轻生活开支而建立的福利补贴,如生活困难,交通补助等
3)为改善职工文化生活,建设精神文明和企业文化而建立的福利,图书馆、游泳池等。
3、职工遗属待遇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退休养老后死亡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提前退休后死亡的,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其所供养的直系亲属可享受遗属的待遇。
4、职工福利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的费用;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生的各项补贴或非货币性福利。
3)按照其他的规定发生的福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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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工伤保险
一、工伤保险的概念
是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本人或供养亲属给予物质帮助和经济补偿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二、工伤保险的原则和覆盖范围
(一)原则
1)无过失责任原则
2)损害赔偿原则
3)预防、补偿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二)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
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工伤认定
(一)用人单位的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二)工伤认定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1项、第2项情形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3项情形的,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三)工伤认定申请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四、劳动能力鉴定
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4、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老师库。
5、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6、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7、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五、工伤待遇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5、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6、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3)拒绝治疗的(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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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生育保险
一、生育保险的概念
生育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女职工因生育子女而导致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和正常收入时,由国家或社会提供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二、生育保险的主要内容
(一)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和基金筹集
包括两部分人员:一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女职工;二是城镇企业及其女职工。
(二)生育保险待遇支付:产假,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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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企业补充保险
企业补充保险是用人单位在已经参加了社会保险的基础上所建立的与基本社会保险相衔接的,提高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待遇水平的制度。目前我国的企业补充保险主要是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
一、企业年金
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在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等政策和条件下,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一般又称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一)建立企业年金的原则
企业年金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
(二)企业年金的缴费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费可以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
(三)现行企业年金的主要政策
1、建立企业年金的范围
(1)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2)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3)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2、建立企业年金的程序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中央所属大型企业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3、企业年金方案的内容:
(1)参加人员范围;
(2)资金筹集方式;
(3)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方式;
(4)基金管理方式;
(5)计发办法和支付方式;
(6)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的条件;
(7)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
(8)中止缴费的条件;
(9)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4、企业年金的发放
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四)企业年金合同争议的处理
因履行企业年金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请仲裁或者诉讼;因订立或者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发生争议的,按国家有关集体合同争议处理规定执行。
二、补充医疗保险
1、补充医疗保险是单位或特定人群根据自己的经济收入水平和疾病的严重程度,自愿参加的一种辅助性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和完善。主要包括: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和商业医疗保险。
2、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按照“基本水平、广泛覆盖、双方负担、统账结合”的原则确定的。
3、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形式:一是商业医疗保险机构举办;二是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经办;三是大集团、大企业自办。
4、商业医疗保险的险种:(1)基础医疗保险(2)大病保险(3)伤残保险(4)与基本医疗保险衔接的大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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