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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重点归纳:第十六章

更新时间:2019-10-08 14:45:18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379收藏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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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劳动法律责任及执法

第一节 劳动法律责任

一、劳动法律责任

即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责任,是指由于用人单位、劳动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一)劳动法律责任形式

1、行政责任。行为人因违反劳动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律法规时,依法应当承担,并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行为人所在单位以行政制裁方式予以追究的法律责任。

2、民事责任。劳动关系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而承担的民事责任。

3、刑事责任。对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进行制裁,是最严厉的一种法律责任,具有强制性。

(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的责任

1、侵害女职工及未成年工权益的法律责任(罚款额度: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

2、规章制度违法的法律责任

3、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4、未依法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5、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6、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法律责任。

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7、违反劳动安全规定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违反社会保险缴费规定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除责令其补交所欠款额外,可以按每日加收所欠款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

10、违反《工会法》的法律责任

11、违反劳动监察规定的法律责任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2、违反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规定的法律责任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13、违法扣押证件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或者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劳动者违反劳动法律的责任: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反集体合同的法律责任

(一)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

1、企业处理劳动关系的劳动条件和各项劳动标准均不得违反集体合同中的规定。

2、企业与全体职工应当履行集体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二)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企业、工会基层组织与职工中的任何一方违反集体合同,都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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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劳动监察执法

一、劳动监察的含义和属性

劳动保障监察是劳动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

劳动保障监察的属性:1)法定性。2)行政性。3)专门性。4)强制性。

二、劳动监察的形式和处罚方式

1、劳动保障监察的形式有四种:

(1)主动到用人单位及其工作场所进行检查的日常巡视检查

(2)通过任何组织和个人举报、投诉对用人单位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的专案查处

(3)针对一定时期问题比较集中或重要的事项开展的专项大检查

(4)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书面材料

2、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罚方式: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4)吊销许可证5)责令用人单位改正

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1、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2、职责:

(1)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2)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3)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4)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四、劳动保障监察的原则:

1)重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原则

2)合法原则

3)公开原则

4)公正原则

5)高效、便民原则

6)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7)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原则

8)监察执法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五、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和程序

1、劳动保障监察内容

(1)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

(2)监督检查职业中介行为

(3)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4)监督检查就业服务机构依法办事

(5)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标准

(6)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

2.劳动保障监察程序

(1)立案

(2)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处理。如果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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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

一、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的适用范围

(一)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

(二)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审核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

(三)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记录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或者拒绝其查询缴费记录的;

(四)认为经办机构违法收取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五)对经办机构核定其社会保险待遇标准有异议的;

(六)认为经办机构不依法支付其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对经办机构停止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七)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调整社会保险待遇的;

(八)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者接续手续的;

(九)认为经办机构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的程序和法律后果

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采用复查和行政复议的方式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申请人与经办机构之间发生的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申请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办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从申请人知道行政复议权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申请人向经办机构申请复查或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口头提出的,接到申请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请求事项、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时间等事项,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申请人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申请复查的,该经办机构应指定其内部专门机构负责处理,并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维持或者改变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复查决定。决定改变的,应当重新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

经办机构作出的复查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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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劳动行政复议与劳动行政诉讼

一、劳动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点

1、劳动行政复议是处理劳动保障行政争议的一种法定方式。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是指劳动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因实现劳动保障权利和履行劳动保障义务产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解决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的方式:待遇复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2、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的特点:

(1)当事人的多样性;

(2)发生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终止之后,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险事务管理关系之中;

(3)内容与当事人的法定劳动保障权利和义务相关;

二、劳动行政复议的范围

(一)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许可证、资格证等行政许可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拒绝办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的;

(三)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格证等变更、中止、取消的决定不服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审核、登记有关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五)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侵犯合法的用人自主权、工资分配权等经营自主权的;

(六)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保护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社会保险权等法定职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的;

(七)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九)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行政复议的基本法律规定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当在知道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直接管理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复议,但不能向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复议。

可以书面方式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方式。

劳动保障复议机关在收到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书进行审查。行政复议机关对受理的复议案件审查后,应在树立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或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延长30日内,依法分别作出决定维持、决定履行、决定撤销、决定变更、确认违法的复议决定。

四、劳动保障行政诉讼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案发当事人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诉讼活动。

五、行政诉讼的时效、程序

1、起诉的条件:

(1)起诉人合法;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

行政复议申请人,不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劳动保障行政诉讼结果的法律效力

劳动保障行政诉讼的结果是行政判决,其法律效力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关于劳动保障行政争议的判决具有国家意志的性质,其对该争议当事人及其他人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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