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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第一章第三节附条件和附期限法律行为

更新时间:2015-12-15 17:40:18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64收藏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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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推荐:2016年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第一章总论知识点汇总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条件,并以将来该条件的成就(或发生)或不成就(或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不生效的根据。(环球网校提供民事法律行为内容)

  (1)所附条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

  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当事人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没有成就,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就。

  (2)能够作为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事实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已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二是不确定的事实,即条件是否必然发生,当事人不能肯定;

  三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而非法定的事实;

  四是合法的事实,不得以违法或违背道德的事实作为所附条件;

  五是所限制的是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而不涉及法律行为的内容,即不与行为的内容相矛盾。

  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这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并以该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解除的根据。期限是必然要到来的事实,这是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根本区别。

  法律行为所附期限可以是明确的期限,例如某年某月某日,也可以是不确定的期限,例如“某公民死亡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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