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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第一章第三节无效的民事行为

更新时间:2015-12-15 17:40:26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19收藏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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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推荐:2016年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第一章总论知识点汇总

  无效的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环球网校提供民事行为内容)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因而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其违法性,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所实施的民事行为违法。

  下列几种民事行为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但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确能证明是其在没有发病期间实施的,并且符合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条件的,应当认定有效。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这里所称的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二、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其在法律上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恢复原状

  即恢复到无效民事行为发生之前的状态,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2)赔偿损失

  即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

  即指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

  (4)其他制裁

  对行为人实施无效民事行为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利益,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制裁或刑事制裁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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